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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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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條規定了本條例的優待對象,分為兩類: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以及後備軍人。後備軍人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 已經完成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的服役期,依法離營的人;(二) 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的人;(三)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受訓期滿且合格,尚未奉召入營的人。 參考法條資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條 (89.11.08) 範例:一位士兵服役期滿後依法離營,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條的規定,這位士兵可以被視為後備軍人優待對象的一部分。 又例如,一位預備軍官受訓期滿且合格,尚未奉召入營,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條的規定,這位預備軍官也可以被視為後備軍人優待對象的一部分。

立法沿革 2

(0491220 制定)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左列後備軍人:    (一)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0970715 修正)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立法理由一、條文中之「如左」、「左列」改為「如下」、「下列」。   二、後備軍人適用範圍有關服役二年之規定,由於欠缺彈性,無法切合政策之變動,遂改為以服役期滿為要件。

(0491220 制定)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左列後備軍人:    (一)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0970715 修正)

一、條文中之「如左」、「左列」改為「如下」、「下列」。   二、後備軍人適用範圍有關服役二年之規定,由於欠缺彈性,無法切合政策之變動,遂改為以服役期滿為要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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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