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條規定了本條例的優待對象,分為兩類: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以及後備軍人。後備軍人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 已經完成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的服役期,依法離營的人;(二) 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的人;(三)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受訓期滿且合格,尚未奉召入營的人。 參考法條資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條 (89.11.08) 範例:一位士兵服役期滿後依法離營,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條的規定,這位士兵可以被視為後備軍人優待對象的一部分。 又例如,一位預備軍官受訓期滿且合格,尚未奉召入營,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條的規定,這位預備軍官也可以被視為後備軍人優待對象的一部分。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左列後備軍人: (一)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立法理由一、條文中之「如左」、「左列」改為「如下」、「下列」。 二、後備軍人適用範圍有關服役二年之規定,由於欠缺彈性,無法切合政策之變動,遂改為以服役期滿為要件。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左列後備軍人: (一)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一、條文中之「如左」、「左列」改為「如下」、「下列」。 二、後備軍人適用範圍有關服役二年之規定,由於欠缺彈性,無法切合政策之變動,遂改為以服役期滿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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