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0條規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在在營服役期間,得享有減租的優待。這項優待的辦法由內政部來定。根據這條法規,減租的優待僅限於現役軍人家屬自住的情況。 舉例: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減租辦法,現役軍人與其家屬在使用公有土地自建的住宅期間,可以享受減租的優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於在營服役期間,得享有減租之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減租之優待,以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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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於在營服役期間,得享有減租之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減租之優待,以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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