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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11土地之申請助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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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11條,應徵召服役的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承租或承典的土地,若其家屬確實無力耕作,可以向鄉鎮公所申請助耕。內政部會制定具體的辦法來執行這項措施。 相關範例可以參考《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該條款規定了助耕的具體資格與申請程序,例如在申請助耕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鄉鎮公所則根據條例進行審核判斷是否符合助耕資格。此外,相關範例可以參考內政部針對助耕申請所發布的相關通知或函釋。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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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1220 制定)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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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