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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刪除了请問還有甚麼需要幫助的嗎?
現役軍人之婚姻,依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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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原依據之法令為「軍人婚姻條例」,惟該條例業以「時空環境變遷,無以繼續施行之必要」為由廢止。 三、婚姻關係屬私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 四、以公權力保障現役軍人婚姻,與軍人保衛國家安全間無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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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之婚姻,依法予以保障。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原依據之法令為「軍人婚姻條例」,惟該條例業以「時空環境變遷,無以繼續施行之必要」為由廢止。 三、婚姻關係屬私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 四、以公權力保障現役軍人婚姻,與軍人保衛國家安全間無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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