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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27配給品之優先購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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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令購領生活必需配給品時,得予優先購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現役軍人家屬在購領生活必需配給品時,有優先的購領權利。這表示當現役軍人家屬需要購買生活必需的配給品時,他們可以優先領取,不需要等待其他人領取完畢後才能購買。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人家屬的生活需求能夠得到及時滿足。 參考資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27 條 (89.11.08)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令購領生活必需配給品時,得予優先購領。

  • 法令名詞
(0491220 制定)

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令購領生活必需配給品時,得予優先購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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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27 條規定:「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令購領生活必需配給品時,得予優先購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