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婚嫁喪葬無力舉辦者,由當地鄉鎮公所或兵役協會酌予協助。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8條規定,當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因經濟困難無法負擔婚嫁喪葬儀式時,可以向當地的鄉鎮公所或兵役協會申請協助。該法條強調了軍人及其家屬優待的內容,旨在提供協助並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婚嫁、喪葬無力舉辦者,由當地鄉、鎮公所或兵役協會酌予協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婚嫁、喪葬無力舉辦者,由當地鄉、鎮公所或兵役協會酌予協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