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14 條(家屬之優先僱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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