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4 條,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若原本是職工,其原機構若需要另外僱用代理人時,應以具有相關職務資格能力的家屬為優先僱代對象。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應徵召服役者家屬的就業權益,讓他們有機會在軍人入營後能夠繼續擔任原本的職務。例如,如果一位應徵召服役的軍人在入營前在某公司擔任主管職位,當該公司需要找代理人來接替這個職位時,依照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4 條,該軍人的具有相關職務資格能力的家屬應該優先被考慮為代理人的選擇。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關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關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