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15生活補助費、配給、代金之照發

快速跳轉
  1. 1.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
  2. 2.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仍應照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15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一項、每一款進行的釋義: 第1項: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如果在入營前原先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的職工,並且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原先的機關仍然應該照發這些補助金或物品。但是如果在軍中領有眷屬補助,就不能重複領取。 第2項:職務代理人,除了領取本人的實物配給之外,其眷屬的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仍然應該照發。 根據上述法規,假設一名原本在政府機關工作的軍人應徵召入營,並且在入營前已經領取了眷屬生活補助費,根據第1項的規定,該政府機關仍然應該繼續給予他這項補助。另外,如果有一位軍人由於職務需要,委派其他人代理自己的工作,根據第2項的規定,代理人的眷屬也應該繼續領取生活補助費或實物配給。 以上為對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5 條的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491220 制定)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   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仍應照發。

  • 代金名詞
  • 代理人名詞
(0491220 制定)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   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仍應照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5 條規定:「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