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18 條(失蹤被俘其家屬優待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因作戰或服公務失蹤被俘後,忠貞不屈或情況不明者,其家屬之待遇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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