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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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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4條,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應由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應的機關辦理。中央政府方面,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而對於直轄市和縣市政府,該條規定該地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根據該條規定,各機關應根據其職權和責任,來辦理軍人及其家屬的優待事項。例如,如果有其他部會相關的事務,中央政府的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該隨時會商並共同辦理。對於直轄市和縣市政府,他們的主管機關應該是對應地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這些機關在辦理優待事項時,應該根據規定來處理相關事宜。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位軍人服務於某個師(團)管區的軍隊單位,他的家屬居住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的管區內。當這位軍人或其家屬需要享受優待待遇時,他們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則應根據該條規定,與所在地的師(團)管區司令部協商並辦理相關事宜。這樣就確保了軍人及其家屬能夠享受到相應的優待待遇。

立法沿革 2

(0491220 制定)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之: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省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軍(師)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三、直轄市以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四、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有關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省、縣、市政府,對優待業務,得委託兵役協會、後備軍人會辦理之。

(0891024 修正)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修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其餘款次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之「省」修正為直轄市,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491220 制定)

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之: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省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軍(師)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三、直轄市以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四、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有關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省、縣、市政府,對優待業務,得委託兵役協會、後備軍人會辦理之。

(0891024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修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其餘款次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之「省」修正為直轄市,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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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4 條規定:「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