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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53 條(禁止查封之動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2.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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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強53:不可查:務、共生親必之衣、寢、其,職者必、器、物,勳、表榮,遺、牌、墓、他祭禮,未分天孳不能一月收,未發著、明,附建、工之防災確安物、依令應置械或避。前酌如顯失公,,以查適者,可依聲查查全或一。經務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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