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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
強制執行法
第 54 條
(查封筆錄之記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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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
時,
書記官
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
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動產之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三、
債權人
及
債務人
。 四、查封開始之日時及終了之日時。 五、查封之動產保管人。 六、保管方法。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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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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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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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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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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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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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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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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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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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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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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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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