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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48 條(執行人員之查封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
  2.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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