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4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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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49條已於民國85年修法刪除,原查封警察協助規定整併至第48條,屬失效歷史條文。
Q · 強制執行法第49條還有效嗎?
強制執行法第49條已於民國85年(1996)全文修正時整條刪除,現行條文僅顯示「(刪除)」。原規定的查封遇抗拒得請警察協助,相關規範已整併至第48條(執行人員查封權限)與第46條(執行人員與協助機關)。書狀或答題若仍引用第49條,屬引用失效條文。
白話解讀
你翻開強制執行法找第49條,會看到「(刪除)」兩個字。這條原本規定查封遇到抗拒時可以請警察協助,但在民國85年9月的全文修正中被整條刪除。原因不是這個機制不重要,而是相關規範已被整合進第48條(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住所、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以及其他配套條文中,避免重複規範。如果你正在研究強制執行實務或準備考試看到這個條號,記得它已經是歷史條文,不要在書狀中引用。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49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於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其原規範之查封協助機制併入第48條等配套條文,現行法不再以本條號獨立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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