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55 條(查封時間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 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者,得繼續至日沒後。
- 第一項許可之命令,應於查封時提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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