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52 條(酌留生活必需物)
- 1.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 2.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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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生活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法官得在一至三個月間伸縮。
Q · 被查封後,法律會留生活費給我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查封時必須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執行法官可依家庭狀況伸縮期間,最短一個月、最長三個月。這是法律強制要求的生存保障,不是執行人員的善心,債務人可主動提出家庭支出證明爭取較高酌留額。
白話解讀
再大的債務,法律都不會讓你全家餓死。執行人員上門查封的時候,必須留下你和一起生活的家人至少兩個月的食物、燃料和生活費。注意,這不是執行人員的善心,是法律的強制要求。法官可以根據你的家庭狀況調整這個期間,最短一個月、最長三個月。一個獨居、有穩定薪水的人可能只留一個月;一家五口帶兩個幼兒的可能留到三個月。留多少由法官裁量,但底線是明確的:至少一個月,這是不可談判的最低生存保障。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為查封程序的生存權例外條款,要求查封時必須為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保留二個月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並授權執行法官依家庭狀況在一至三個月間伸縮,構成國家強制執行權的人道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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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查封後一毛現金都拿不出來嗎?▾
不會。第 52 條明文要酌留金錢,法官會留至少兩個月生活費,但你要主動提出家庭需求證明。
Q2酌留期間最長是多久?▾
最長三個月,最短一個月,原則兩個月,由法官依家庭狀況裁量。
Q3酌留只留食物和燃料嗎?▾
不是。民國 85 年修法後加入「金錢」,現金也必須一併酌留。
Q4怎麼爭取較高的酌留金額?▾
查封當天備齊戶口名簿、醫療單據、學費收據等家庭支出證明,主動向書記官陳報。
Q5對法官酌留的金額不滿可以怎麼辦?▾
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明異議,請求重新評估,法院應於十日內裁定。
Q6債權人能反對酌留嗎?▾
酌留是法律強制下限不可挑戰,但債權人可主張債務人誇大支出並附佐證,也可改查其他財產。
Q7酌留和薪資扣押上限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第 52 條保護手上現有資源,第 122 條保護未來薪資(多保留三分之一),是兩道防線。
Q8債務人不在現場也要酌留嗎?▾
要。生存保障跟著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不因債務人不在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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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this_article | compare_a | compare_b |
|---|---|---|---|
| 保護對象 | 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的現有生活資源 | 第 53 條:特定種類動產本身 | 第 122 條:債務人未來薪資債權 |
| 保護方式 | 酌留二個月(伸縮一至三個月)必需品與金錢 | 列舉禁止查封之物 | 扣押有上限,至少保留三分之一 |
| 適用時點 | 查封動產時 | 查封動產時 | 扣押薪資債權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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