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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52 條(酌留生活必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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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2. 2.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生活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法官得在一至三個月間伸縮。

Q · 被查封後,法律會留生活費給我嗎?

會。至少留全家兩個月食物燃料和現金

依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查封時必須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執行法官可依家庭狀況伸縮期間,最短一個月、最長三個月。這是法律強制要求的生存保障,不是執行人員的善心,債務人可主動提出家庭支出證明爭取較高酌留額。

深度解讀

再大的債務,法律都不會讓你全家餓死。執行人員上門查封的時候,必須留下你和一起生活的家人至少兩個月的食物、燃料和生活費。注意,這不是執行人員的善心,是法律的強制要求。法官可以根據你的家庭狀況調整這個期間,最短一個月、最長三個月。一個獨居、有穩定薪水的人可能只留一個月;一家五口帶兩個幼兒的可能留到三個月。留多少由法官裁量,但底線是明確的:至少一個月,這是不可談判的最低生存保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查封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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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