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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52 條(酌留生活必需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2. 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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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tien1996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生活所必需」為基本人道精神。 食物、燃料為早期生活所必需,現已少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