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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民字第 5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

要旨

承領土地作物之收獲實物,可為強制執行標的

全文內容

查承領土地作物之收穫實物亦屬土地承領人財產之一,自可為強制執行標的,惟執行時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函民字第 594 號由司法院發布,要旨:承領土地作物之收獲實物,可為強制執行標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