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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查封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2.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3.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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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實施查封後,若債務人處分該財產非當然無效,而係相對無效,對債權人不生效力(50年台上96判例) 2.若債權人或法院嗣後撤回、撤銷查封,則債務人之行為完全有效。縱債權人再行查封,亦無使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有變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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