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查封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強制執行法 第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brianwang
5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實施查封後,若債務人處分該財產非當然無效,而係相對無效,對債權人不生效力(50年台上96判例)
2.若債權人或法院嗣後撤回、撤銷查封,則債務人之行為完全有效。縱債權人再行查封,亦無使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有變動之虞。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