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查封之效力)
- 1.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 2.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 3.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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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規定查封效力及於天然孳息,查封後債務人處分查封物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第三人擅自占有時法院得排除之。
Q · 東西被查封後,債務人偷偷賣掉或過戶,有效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二項,債務人於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查封的車過戶給他人、把查封的貨物抵押給別人,這些動作在法律上對聲請執行的債權人完全無效,債權人仍可聲請法院拍賣該物。買受人或受讓人只能回頭向債務人追討。
白話解讀
法院貼了封條之後,故事才剛開始。債務人心裡想的第一件事通常是:趁東西還沒被拍賣,趕快把值錢的轉到老婆名下、借給朋友、或者找人來「買走」。這條就是針對這種心態設計的三道鎖。第一道:查封物如果會生出天然孳息(果樹結果、母牛生小牛),孳息也被鎖住,不能摘走拿去賣。第二道:債務人在查封後做的任何處分行為,轉賣、抵押、贈與,對債權人通通不生效力。白話說,就算他把查封的車過戶給別人,在法律上債權人照樣可以拍賣那台車。第三道:連第三人(親戚、朋友、合夥人)跑來佔住查封物或搗亂,法院可以直接排除,不需要債權人另外打一場官司。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為查封效力之核心規範,確立三項法律效果:其一,查封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其二,債務人於查封後對查封物之移轉、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相對不生效力);其三,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妨礙執行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排除之,無須債權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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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東西被查封還能賣嗎?▾
可以簽約但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查封物仍會被拍賣,買的人只能向債務人追價金。
Q2查封後過戶給別人有用嗎?▾
沒用。第二項規定查封後移轉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分善意惡意,法院照樣拍賣。
Q3查封效力及於孳息嗎?▾
及於天然孳息(果實、動物產仔),但不及於法定孳息(如租金),租金須另聲請扣押。
Q4幫債務人保管查封物會有事嗎?▾
會。第三人未經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法院得依職權排除,還可能觸犯刑法第 139 條。
Q5第三人說查封物是他的怎麼辦?▾
應向執行法院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由法院審理所有權歸屬。
Q6查封後設定抵押給別的債權人可以嗎?▾
不行,屬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原聲請執行債權人不生效力,等於白做。
Q7查封效力到什麼時候結束?▾
持續到查封撤銷或執行程序終結為止,期間債務人處分行為持續不生效力。
Q8處分查封物會有刑責嗎?▾
可能。毀損、隱匿查封物觸犯刑法第 139 條,最重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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