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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市法一字第 09630093200 號
要旨
債務人在假處分執行前掛號申請建照,主管機關固應受理,但在建照核發前,債務人權利已受嗣後發生之假處分效力所限制,則債務人以債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辦理建照申請,有違執行效力,依法應不准其續行
主旨
有關○○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銷莊○○君於本是中山區長安段 2小段○○地號等土地建造執照申請案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1 月 10 日北市都建字第 09575464000 號函。二、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本案假處分執行之債權人為○○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即起造人莊○○君,假處分執行內容係禁止債務人使用系爭土地,及持債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地上建物拆除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照;故本案債務人在假處分執行前掛號申請建照,主管機關固應受理,但在建照核發前,債務人申請建照之權利已受嗣後發生之假處分效力所限制,則債務人繼續以債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辦理建照申請之相關行為,即有違執行效力,依法應不准其繼續補件申請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