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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01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參照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建築基地,經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假處分後,主管建築機關應否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或不得依建築法規定發給使用執照,應視繼續施工或發給使用執照,有無妨礙假處分執行命令而定

主旨

有關建造執照建築基地經法院假處分裁定得否禁止施工勘驗且不得發給使用執照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9 年 11 月 25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231968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0 年 4 月 15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01750 號函略以:「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是發給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經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假處分後,主管建築機關應否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或不得依建築法規定發給使用執照,應視繼續施工或發給使用執照,有無妨礙假處分執行命令而定;本院非主管建築機關,不宜表示意見。至假處分執行命令未限制建築基地施工,主管建築機關是否准予承造人等申報施工勘驗及核發使用執照,亦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貴部依前揭意旨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101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發布,要旨:參照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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