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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50-1 條(無益執行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2. 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3. 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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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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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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