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61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代表人
乙○○

要旨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50 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查行政執行分署於中華民國(下同)106 年 6 月 27 日現場執行時,雲林縣稅務局代理人(下稱代理人)雖曾表示堆放於建物內之物品為無價值之物,無查封拍賣實益,惟於 106 年 7 月 5 日代理人又請求執行,並指封藥草等動產在案,行政執行分署復於異議人聲明異議後,函詢移送機關藥草等動產是否有價值及進行拍賣程序,均經回復稱藥草等動產有執行實益,請續行查封拍賣。又藥草雖無品名或名稱,惟行政執行分署及移送機關已分別於查封筆錄、拍賣公告及指封切結中註明袋裝藥(青)草乙批,並拍照存證,是查封標的物,並無不明確之疑義。另行政執行分署稱本件動產執行所需之執行費用僅有拍賣通知之郵資,並預估每次拍賣程序約需新臺幣(下同)301 元,藥草係與其他動產同時拍賣,且拍定人於 106 年 8 月 30 日、同年9 月 1 日向行政執行分署表明:願意參加應買,能早日完成點交,至少會以 3 萬 5,000 元以上價格參加競標等語,則拍賣藥草等動產所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顯有賸餘,難謂無執行實益。

案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106 年度署聲議字第 61 號異議人即義務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異議人因滯納房屋稅等,對本署嘉義分署 103 年度房稅執字第 4441 號等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嘉義分署聲明異議,經該分署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事 實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嘉義分署於中華民國(下同)106 年 6 月 27 日執行時查封之鍛造鐵門(下稱系爭鐵門)非異議人所有,移送機關明確表示藥草(下稱系爭藥草)已為無價值之物,無查封拍賣實益;系爭藥草既無品名又無名稱,則無明確之資料拍賣不符程序。又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不得查封。另系爭藥草是否尚存在,可能有被拍定人偷運走之虞,聲請暫予停止拍賣,以保障異議人權益云云。

理 由

一、本件雲林縣稅務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以下合稱移送機關)分別以異議人滯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勞保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健保費、汽車燃料使用費、違反公路法罰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營業稅等,自 96 年 5 月起陸續移送嘉義行政執行處(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嘉義分署)執行。異議人所有雲林縣○○鄉○○村○○路 150 號(下稱系爭地址)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及坐落之基地,前經嘉義分署於 106 年 3 月 7 日拍定,並定於 10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10 時點交,當天異議人代表人乙○○(下稱乙○○)在場,因現場尚有寢具、辦公桌椅、雜物及乙○○所稱原物料等,經書記官當場告知乙○○應於 3日內將前開物品全部移清,並載明於執行筆錄在案。又乙○○於 106 年 5 月31 日至嘉義分署,經書記官再次告知應於 3 日內將認為有價值之物品搬走,否則強制點交,乙○○表示請依法定程序處理。嘉義分署遂於 106 年 6 月27 日會同雲林縣稅務局代理人(下稱代理人)至系爭地址查封系爭鐵門、水泥石子造地碑;另於 106 年 7 月 5 日經代理人指封系爭藥草及辦公桌椅等動產(詳如指封切結號數 1 至 8),前揭查封之動產除水泥石子造地碑外,定於106 年 7 月 25 日上午 10 時進行第 1 次動產拍賣程序(下稱系爭拍賣程序)。異議人不服,於 106 年 7 月 21 日具狀向嘉義分署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意旨如事實欄所載。嘉義分署以 106 年 7 月 25 日嘉執和 103 年房稅執字第 00004441 號函(下稱系爭函 1)查復異議人略以:系爭拍賣程序停止,待釐清相關事項再依法處理,有關主張系爭鐵門非異議人所有乙節,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向管轄地方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另建號 118 之 1內物品是否被偷運走,請自行酌處等語,並於同日以同一文號函(下稱系爭函 2)詢移送機關對函附動產目錄所列之動產(含系爭藥草),是否具有價值及進行查封拍賣程序,嗣經移送機關陸續回函表示有執行實益,請嘉義分署續行查封拍賣。嘉義分署認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合先敘明。

二、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50 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查嘉義分署於 106 年 6 月 27 日現場執行時,代理人雖曾表示堆放於系爭建物內之物品為無價值之物,無查封拍賣實益,惟於 106 年 7 月 5 日代理人又請求執行,並指封系爭藥草等動產在案,嘉義分署復於異議人聲明異議後以系爭函 2,函詢移送機關系爭藥草等動產是否有價值及進行拍賣程序,均經回復稱系爭藥草等動產有執行實益,請續行查封拍賣,有如前述。又系爭藥草雖無品名或名稱,惟嘉義分署及移送機關已分別於查封筆錄、拍賣公告及指封切結中註明袋裝藥(青)草乙批,並拍照存證,是查封標的物,並無不明確之疑義。另嘉義分署稱本件動產執行所需之執行費用僅有拍賣通知之郵資,並預估每次拍賣程序約需新臺幣(下同)301 元,系爭藥草係與其他動產同時拍賣,且查拍定人於 106 年 8 月 30 日、同年 9 月 1 日向嘉義分署表明:願意參加應買,能早日完成點交,至少會以 3 萬 5,000 元以上價格參加競標等語,此有執行筆錄及電話紀錄單等傳真附於本署聲明異議卷可稽,則拍賣系爭藥草等動產所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顯有賸餘,難謂無執行實益。是異議人主張系爭藥草為無價值之物無查封拍賣實益,又無明確之資料,且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不得查封等云云,並無理由。又異議人主張系爭藥草是否尚存在,有可能被拍定人偷運走之虞,聲請暫予停止拍賣乙節,亦經嘉義分署於106 年 7 月 25 日派員至現場查看,經確認均在原處,並以系爭函 1 查復異議人;另系爭鐵門業經嘉義分署以 106 年 9 月 1 日嘉執和 103 年房稅執字第 00004441 號函予以啟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5 日署長 朱○○異議人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署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61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