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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10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所謂:「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須之財產」係指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及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不可缺之動產及不動產而言

全文內容

該條例第十條所謂「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係指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及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不可缺之動產及不動產而言。如現居住之唯一房屋,維持一定生活之食物、燃料等是。至於能提供其生活上方便舒適之電視機、電冰箱及其他傢俱用品並不包括在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秘台廳(一)字第 010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所謂:「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須之財產」係指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及其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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