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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4144 號
要旨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所謂之強制執行,其本質在於實現私權,以強制執行法第二章至第四章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為限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抗字第一七九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在營常備兵粘○元君,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之土地及地上物,將被鄉公所徵收改建為公有零售市場,乃政府基於公法上之權利,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及其上改良物之權利。此與前述情形迥異,可否比照援行,似值斟酌。
全文內容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所謂之強制執行,其本質在於實現私權,以強制執行法第二章至第四章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為限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抗字第一七九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在營常備兵粘○元君,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之土地及地上物,將被鄉公所徵收改建為公有零售市場,乃政府基於公法上之權利,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及其上改良物之權利。此與前述情形迥異,可否比照援行,似值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