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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72 條(連帶債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2.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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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II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法律保留)有規定者為限。 🔵陳忠五師: 性質上本來可分,但法律或契約規範為不可分 *連帶債務民訴上爭點 🔵姜世明師: 連帶債務係「不純正普通共同訴訟」,原則適用民事訴訟法 55,例外「非基於個人抗辯時」個別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56
a35106676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律有規定者: 28 185 187 188 305 306 471 637 681 705 748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II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185、187、188條)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I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III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V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I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II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II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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