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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87 條(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2.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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