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重點摘要民法第290條確立連帶債權相對效力:一人所生事項,除前五條或契約另定外,利益或不利益不及於其他債權人。
Q · 其中一個連帶債權人把債務免除了,我的權利會跟著消滅嗎?
不會,免除原則上只消掉他那一份,你的權利不受影響
依民法第290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的事項,原則上採相對效力,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債權人不生效力。所以其中一人單獨免除債務人、或其時效中斷,原則上只對他自己發生作用,其他連帶債權人仍可向債務人請求自己的部分。例外有二:一是前五條(第285條至第289條)有明文規定的事項,二是契約另有訂定全體拘束時。
你和朋友一起借錢給別人,三個人都是連帶債權人,可以各自向債務人討全額。聽起來很爽?這條法律提醒你:爽是有邊界的。你朋友做了什麼動作,原則上只綁他自己,不會自動綁到你身上。比如你朋友私下跟債務人說「算了這筆我免除了」,這個免除只消掉他那一份,你還是可以繼續討你的那份。反過來也一樣,你朋友跟債務人吵架把時效中斷了,這個好處也不會自動分給你。這叫「效力相對性」:每個連帶債權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你以為連帶就是同進同退?不是,連帶是對債務人而言的一把劍,對彼此而言卻是各走各的路。
連帶債權相對效力原則,指數個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民法第285條至第289條之特別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不生效力。連帶債權對債務人雖為一體、各得請求全部給付,但債權人彼此之間的處分與事由原則上互相獨立,互不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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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依民法第290條,免除的效力原則上只及於做這個行為的連帶債權人自己。你朋友免除的只是他那一份,你還是可以繼續向債務人請求你的部分。但要小心:若是以代表全體名義免除或契約另有約定全體拘束,情況不同。
原則上不會。本條明定一人所生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時效中斷屬此範圍。你自己的時效仍須自行管理,快到期時應立即寄存證信函或提告,不要賭別人的動作會保護你。
這是兩層問題。對外免除只消滅他那一份;對內若其他債權人後來收到錢,依民法第291條應平均分受,免除者原則上不能再分這筆。合夥債權最好一開始就約定任何一人談判前須先告知其他人。
依民法290條,連帶債權人之一免除債務人,原則上只消滅他那一份,其他債權人權利不受影響,這是相對效力原則。
一人所生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定外,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都不生效力,彼此互不穿透。
指第285條至第289條明文規定具絕對效力的事項,如特定受領、混同等,這些才會拘束全體債權人。
連帶債權是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第290條),連帶債務是多個債務人對一個債權人(第279條),兩者皆以相對效力為原則但方向相反。
不依賴他人動作、自行管理時效、要求他人和解時書面載明僅及其本人份額、必要時自行起訴中斷時效。
依民法291條原則上平均分受,與本條對外效力是兩層問題;已單獨免除者原則上不能再分。
確認和解是以誰名義、免除多少,並留下書面,避免日後債務人主張連帶一免全免。
以和解書或免除文件載明對象與份額為證,無書面時依本條相對效力原則由主張全體拘束者舉證契約另有約定。
結構相同方向相反:290條規範債權人側、279條規範債務人側,例外條文來源不同(285-289 對 274-278)。
| 比較面向 | joint_claim_290 | joint_debt_279 |
|---|---|---|
| 規範對象 | 連帶債權(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 | 連帶債務(多個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 |
| 原則 | 相對效力(一人事項不及他人) | 相對效力(一人事項不及他債務人) |
| 例外來源 | 第285至289條或契約另定 | 第274至278條或契約另定 |
| 內部結算 | 第291條平均分受利益 | 第280條平均分擔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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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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