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90 條(效力相對性原則)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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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90條確立連帶債權相對效力:一人所生事項,除前五條或契約另定外,利益或不利益不及於其他債權人。
Q · 其中一個連帶債權人把債務免除了,我的權利會跟著消滅嗎?
依民法第290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的事項,原則上採相對效力,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債權人不生效力。所以其中一人單獨免除債務人、或其時效中斷,原則上只對他自己發生作用,其他連帶債權人仍可向債務人請求自己的部分。例外有二:一是前五條(第285條至第289條)有明文規定的事項,二是契約另有訂定全體拘束時。
白話解讀
你和朋友一起借錢給別人,三個人都是連帶債權人,可以各自向債務人討全額。聽起來很爽?這條法律提醒你:爽是有邊界的。你朋友做了什麼動作,原則上只綁他自己,不會自動綁到你身上。比如你朋友私下跟債務人說「算了這筆我免除了」,這個免除只消掉他那一份,你還是可以繼續討你的那份。反過來也一樣,你朋友跟債務人吵架把時效中斷了,這個好處也不會自動分給你。這叫「效力相對性」:每個連帶債權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你以為連帶就是同進同退?不是,連帶是對債務人而言的一把劍,對彼此而言卻是各走各的路。
法律定性
連帶債權相對效力原則,指數個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民法第285條至第289條之特別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不生效力。連帶債權對債務人雖為一體、各得請求全部給付,但債權人彼此之間的處分與事由原則上互相獨立,互不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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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連帶債權人之一免除債務,其他人的權利還在嗎?▾
原則上還在。免除依本條相對效力,只消滅該債權人自己的份額,其他連帶債權人仍可請求自己的部分。
Q2其中一人去告債務人,我的時效會一起中斷嗎?▾
原則上不會。時效中斷屬相對效力範圍,只對提告者生效,其他債權人須自行管理時效。
Q3什麼情況下一人的事項會拘束全體?▾
民法第285條至第289條有特別規定的事項,或契約另有訂定全體拘束時。
Q4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的相對效力原則一樣嗎?▾
結構類似但方向相反,連帶債務的相對效力規定在第279條,連帶債權在本條,皆以相對為原則。
Q5債務人只跟一個連帶債權人和解,能對抗全體嗎?▾
原則上不能,和解效力僅及於該債權人,其他人仍可請求。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Q6連帶債權收到錢後內部怎麼分?▾
依民法第291條,連帶債權人間原則上平均分受利益,與本條對外效力是兩層問題。
Q7不可分債權也適用相對效力嗎?▾
依民法第293條,不可分債權準用連帶債權部分規定,需個案判斷準用範圍。
Q8怎麼避免被其他連帶債權人的動作拖累?▾
自行盯緊時效、要求他人和解時書面載明僅及其本人份額,必要時自行起訴中斷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oint_claim_290 | joint_debt_279 |
|---|---|---|
| 規範對象 | 連帶債權(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 | 連帶債務(多個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 |
| 原則 | 相對效力(一人事項不及他人) | 相對效力(一人事項不及他債務人) |
| 例外來源 | 第285至289條或契約另定 | 第274至278條或契約另定 |
| 內部結算 | 第291條平均分受利益 | 第280條平均分擔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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