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重點摘要民法第289條規定,連帶債權人中有一人受領遲延時,其他債權人也一同負擔遲延責任,屬連帶債權的絕對效力事項。
Q · 其他連帶債權人拖延收款,我也要一起負責嗎?
要,依民法289條,一人受領遲延全體債權人同負責
依民法第289條,連帶債權人中只要有一人受領遲延,其他連帶債權人也一同負擔遲延的不利益。原因在於連帶債權對外一體:債務人向任何一位連帶債權人提出給付都算數,因此其中一人拒收或拖延,對債務人而言就是整體已陷於受領遲延。連帶後續可依民法第291條向有過失的債權人內部求償。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藏著一個讓連帶債權人頭皮發麻的陷阱:只要其中一個人「受領遲延」,其他人全部一起倒楣。什麼叫受領遲延?簡單說就是債務人已經依約準備好要給錢了,而你(債權人)卻拒絕收、不出面、聯絡不上、或者故意刁難。法律會認定你有過錯,從此之後產生的保管費、利息損失、風險,都算在你頭上。而這條的狠就在:就算只有一個連帶債權人這樣搞,其他連帶債權人也要一起承擔這個責任。為什麼這麼嚴?因為從債務人的角度來看,他向任何一個連帶債權人提出給付都算數,他不需要知道你們內部誰負責接收。所以只要其中一人掉鏈子,對債務人而言就已經「準備好清償了但被拒絕」,效力當然及於全體。這條的隱藏殺傷力在於:你可能完全不知道另一個連帶債權人搞砸了,卻要共同負擔責任。
民法第289條為連帶債權受領遲延的絕對效力規範: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陷於受領遲延者,其遲延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權人,使全體共同承擔債務人責任減輕、利息停止、危險移轉等不利益,屬連帶債權少數的絕對效力事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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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連帶債權的本質是對外一體:債務人對任何一位連帶債權人提出給付都算數,不需要分辨誰是主要收款人。所以當其中一人拒收,對債務人而言就是「我準備好了但你們不收」,效力當然及於全體債權人。簽訂共同債權契約時務必約定指定收款窗口,可降低被隊友失誤連坐的風險。
三大不利:債務人責任降低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法237)、利息停止計算(民法238)、標的物危險移轉由債權人承擔。這些損失連帶債權人全體一起承擔。日後可依民法291向有過失的債權人內部求償。
最安全的做法是清償提存:把給付物交給法院提存所,同時通知所有連帶債權人(民法326)。提存合法完成後債務即消滅,不管債權人之間怎麼吵都與債務人無關。對方有刁難跡象時,直接走提存程序一勞永逸。
規定連帶債權人中一人受領遲延時其效力及於全體,是連帶債權的絕對效力事項。
連帶之債原則採相對效力,但少數事由(如289的受領遲延)效力會及於全體,稱絕對效力事項。
受領遲延是債權人拒收造成,給付遲延是債務人未付造成,責任與利息效果完全相反。
連帶債權是多債權人對一債務人,連帶債務是多債務人對一債權人,方向相反。
主動以書面向債務人表明願意受領,中斷遲延對自己的效力,並保留溝通紀錄。
向難溝通者提出給付觸發全體受領遲延,或直接辦理清償提存(326)徹底免責。
依民法291連帶債權人間的內部求償權,向有過失的債權人請求分擔或全額追償。
向法院提存所聲請提存給付物並通知全體債權人,費用低、債務即消滅。
289(受領遲延)效力及於全體,290則是原則上一人事由不影響其他人,互為例外與原則。
| 項目 | 受領遲延(債權人遲延) | 給付遲延(債務人遲延) |
|---|---|---|
| 成立原因 | 債權人拒收或不能受領 | 債務人屆期未給付 |
| 責任效果 | 債務人責任降為故意或重大過失(237) | 債務人須負遲延損害賠償(231) |
| 利息 | 停止計算(238) | 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
| 連帶債權下的擴散 | 一人遲延及於全體(289 絕對效力) | 原則相對效力(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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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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