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重點摘要民法第 271 條:數人負可分債務時,除契約約定連帶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自平均分擔,債權人僅能向各人請求其應分擔額。
Q · 三個人一起借錢,一個跑了,剩下的人要替他還嗎?
不用。可分之債各還各的,除非契約寫明連帶
依民法第 271 條,數人共同負擔可分給付(如金錢債務)時,原則上各自平均分擔,債權人只能向各債務人請求其應分擔部分。例外有二: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或契約明定「連帶」。實務上借據、合租租約若未寫「連帶」二字,跑路或無資力的那一份,損失由債權人自行吸收。
三個朋友一起跟你借了三十萬,沒講清楚誰要還多少。三年後到期你去要錢,每個人都說「你去找另外兩個」。這時候這條就登場了。它說:除非法律另外規定,或者你們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清楚,否則多個債務人共同欠錢、或多個債權人共同擁有債權時,每個人各自只負責「他那一份」,平均分擔或分享。三十萬平均分,每個人只欠你十萬,你只能跟每個人要十萬,一個人跑了、一個人沒錢,你的損失自己吞。這條是民法債編裡面最「溫和」的一條規定,它的殘酷藏在你沒看到的地方:它是「預設值」。如果你簽約時沒特別約定「連帶」,法律就自動套用這個預設值,你的風險暴露在所有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上。懂行的人在借錢給多人時會多寫一句「負連帶責任」,這五個字值幾十萬甚至幾百萬。
可分之債,指數人負擔同一債務或享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性質上可分割(典型為金錢)時,在無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由各債務人平均分擔、各債權人平均分受的多數人之債類型。其特徵是各債務人僅就自己分擔部分負責,彼此不互相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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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依本條,除非借據寫明「負連帶責任」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這是可分之債,三人各還各的。跑掉那人的部分要你自己去追,另外兩人沒有義務替他還。內行人提示:借錢給多人的借據一定要寫「連帶負責」,這四個字成本為零,卻能把風險從分散在三人變成集中在最有錢那一個。
要看租約。若只寫「承租人:A、B、C」沒有其他約定,適用本條,房東只能向每個室友要其應負擔的那一份。若租約寫了「承租人 A、B、C 負連帶責任」,房東就能向任一人要全額。內行人提示:所有合租租約範本都會放一句連帶責任,房東吃過一次虧後絕不會忘記加。
多人共負一筆可分(通常是金錢)債務,預設各自平均分擔,彼此不連帶。
可分之債各還各的(預設值);連帶債務須約定或法律規定,債權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
給付可以分割而不損其價值,典型是金錢;不可分如交付特定一輛車則走 292 條。
無特別約定時按債務人人數平均,債務總額除以人數即各人應分擔額。
對各債務人分別請求其應分擔額→寄存證信函→必要時分別起訴,不能向一人要全額。
債務總額 ÷ 債務人人數=每人應分擔額,契約另有比例約定則從約定。
借據加寫『負連帶責任』四字,從 271 預設切換到 272 連帶,成本為零、保障翻倍。
對有資力者可先聲請假扣押防脫產,但仍僅能就其應分擔額求償。
連帶對債權人最有利(可挑最有錢的要全額);可分讓債權人獨自承擔每人信用風險。
可分各還各份額;不可分(292)準用連帶,任一人須為全部給付負責。
| 比較面向 | 可分之債(271) | 連帶債務(272) | 不可分債務(292) |
|---|---|---|---|
| 債權人可請求對象 | 各債務人僅其分擔額 | 任一債務人全額 | 準用連帶,任一人全部給付 |
| 成立基礎 | 預設值(無約定即適用) | 明示約定或法律規定 | 給付性質不可分 |
| 債務人風險 | 只為自己份額負責 | 可能替他人還款 | 須為全部給付負責 |
| 債權人風險 | 承擔每人信用風險 | 風險集中、保障最強 | 保障較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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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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