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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71可分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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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71 條:數人負可分債務時,除契約約定連帶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自平均分擔,債權人僅能向各人請求其應分擔額。

Q · 三個人一起借錢,一個跑了,剩下的人要替他還嗎?

不用。可分之債各還各的,除非契約寫明連帶

依民法第 271 條,數人共同負擔可分給付(如金錢債務)時,原則上各自平均分擔,債權人只能向各債務人請求其應分擔部分。例外有二: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或契約明定「連帶」。實務上借據、合租租約若未寫「連帶」二字,跑路或無資力的那一份,損失由債權人自行吸收。

白話解讀

三個朋友一起跟你借了三十萬,沒講清楚誰要還多少。三年後到期你去要錢,每個人都說「你去找另外兩個」。這時候這條就登場了。它說:除非法律另外規定,或者你們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清楚,否則多個債務人共同欠錢、或多個債權人共同擁有債權時,每個人各自只負責「他那一份」,平均分擔或分享。三十萬平均分,每個人只欠你十萬,你只能跟每個人要十萬,一個人跑了、一個人沒錢,你的損失自己吞。這條是民法債編裡面最「溫和」的一條規定,它的殘酷藏在你沒看到的地方:它是「預設值」。如果你簽約時沒特別約定「連帶」,法律就自動套用這個預設值,你的風險暴露在所有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上。懂行的人在借錢給多人時會多寫一句「負連帶責任」,這五個字值幾十萬甚至幾百萬。

法律定性

可分之債,指數人負擔同一債務或享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性質上可分割(典型為金錢)時,在無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由各債務人平均分擔、各債權人平均分受的多數人之債類型。其特徵是各債務人僅就自己分擔部分負責,彼此不互相連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借錢給三個朋友合夥創業,其中一個跑了,另外兩個人要替他還嗎?

不用。依本條,除非借據寫明「負連帶責任」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這是可分之債,三人各還各的。跑掉那人的部分要你自己去追,另外兩人沒有義務替他還。內行人提示:借錢給多人的借據一定要寫「連帶負責」,這四個字成本為零,卻能把風險從分散在三人變成集中在最有錢那一個。

Q2合租的室友有一個不付房租,房東能不能只抓剩下的人要全額?

要看租約。若只寫「承租人:A、B、C」沒有其他約定,適用本條,房東只能向每個室友要其應負擔的那一份。若租約寫了「承租人 A、B、C 負連帶責任」,房東就能向任一人要全額。內行人提示:所有合租租約範本都會放一句連帶責任,房東吃過一次虧後絕不會忘記加。

Q3可分之債是什麼意思?

多人共負一筆可分(通常是金錢)債務,預設各自平均分擔,彼此不連帶。

Q4可分之債和連帶債務差在哪?

可分之債各還各的(預設值);連帶債務須約定或法律規定,債權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

Q5什麼叫給付可分?

給付可以分割而不損其價值,典型是金錢;不可分如交付特定一輛車則走 292 條。

Q6平均分擔額怎麼定?

無特別約定時按債務人人數平均,債務總額除以人數即各人應分擔額。

Q7可分之債的債權人怎麼求償?

對各債務人分別請求其應分擔額→寄存證信函→必要時分別起訴,不能向一人要全額。

Q8各債務人要還多少怎麼算?

債務總額 ÷ 債務人人數=每人應分擔額,契約另有比例約定則從約定。

Q9借錢給多人怎麼避免可分之債的風險?

借據加寫『負連帶責任』四字,從 271 預設切換到 272 連帶,成本為零、保障翻倍。

Q10債務人之一脫產怎麼辦?

對有資力者可先聲請假扣押防脫產,但仍僅能就其應分擔額求償。

Q11可分之債 vs 連帶債務 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連帶對債權人最有利(可挑最有錢的要全額);可分讓債權人獨自承擔每人信用風險。

Q12可分之債 vs 不可分債務 差在哪?

可分各還各份額;不可分(292)準用連帶,任一人須為全部給付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可分之債(271)連帶債務(272)不可分債務(292)
債權人可請求對象各債務人僅其分擔額任一債務人全額準用連帶,任一人全部給付
成立基礎預設值(無約定即適用)明示約定或法律規定給付性質不可分
債務人風險只為自己份額負責可能替他人還款須為全部給付負責
債權人風險承擔每人信用風險風險集中、保障最強保障較強

可分之債(271)

債權人可請求對象
各債務人僅其分擔額
成立基礎
預設值(無約定即適用)
債務人風險
只為自己份額負責
債權人風險
承擔每人信用風險

連帶債務(272)

債權人可請求對象
任一債務人全額
成立基礎
明示約定或法律規定
債務人風險
可能替他人還款
債權人風險
風險集中、保障最強

不可分債務(292)

債權人可請求對象
準用連帶,任一人全部給付
成立基礎
給付性質不可分
債務人風險
須為全部給付負責
債權人風險
保障較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427条(分割債権及び分割債務)
韓國민법 제408조(분할채권관계)
中國民法典第517条(按份之债)
德國BGB § 420(Teilbare Leist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09(ancien art. 1217 — obligation divisible)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88–289(presumption of joint obligation; several where divisib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0181105 制定)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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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71 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