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1 條(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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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71 條:數人負可分債務時,除契約約定連帶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自平均分擔,債權人僅能向各人請求其應分擔額。
Q · 三個人一起借錢,一個跑了,剩下的人要替他還嗎?
依民法第 271 條,數人共同負擔可分給付(如金錢債務)時,原則上各自平均分擔,債權人只能向各債務人請求其應分擔部分。例外有二: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或契約明定「連帶」。實務上借據、合租租約若未寫「連帶」二字,跑路或無資力的那一份,損失由債權人自行吸收。
白話解讀
三個朋友一起跟你借了三十萬,沒講清楚誰要還多少。三年後到期你去要錢,每個人都說「你去找另外兩個」。這時候這條就登場了。它說:除非法律另外規定,或者你們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清楚,否則多個債務人共同欠錢、或多個債權人共同擁有債權時,每個人各自只負責「他那一份」,平均分擔或分享。三十萬平均分,每個人只欠你十萬,你只能跟每個人要十萬,一個人跑了、一個人沒錢,你的損失自己吞。這條是民法債編裡面最「溫和」的一條規定,它的殘酷藏在你沒看到的地方:它是「預設值」。如果你簽約時沒特別約定「連帶」,法律就自動套用這個預設值,你的風險暴露在所有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上。懂行的人在借錢給多人時會多寫一句「負連帶責任」,這五個字值幾十萬甚至幾百萬。
法律定性
可分之債,指數人負擔同一債務或享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性質上可分割(典型為金錢)時,在無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由各債務人平均分擔、各債權人平均分受的多數人之債類型。其特徵是各債務人僅就自己分擔部分負責,彼此不互相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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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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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可分之債是什麼意思?▾
多人共負一筆可分(通常是金錢)債務,預設各自平均分擔,互不連帶。
Q2民法 271 條和 272 條連帶債務差在哪?▾
271 是各還各的(預設),272 連帶要明文約定或法律規定,債權人可向任一人要全額。
Q3合租房客一人不繳房租,房東能向其他人要全額嗎?▾
租約沒寫連帶就不行,房東只能向每人請求其分擔額。
Q4借錢給多人借據要寫什麼才保險?▾
寫明「負連帶責任」四個字,成本為零,把風險從分散變集中。
Q5可分之債的債權人怎麼求償?▾
對各債務人分別請求其應分擔額,無資力者的份額自行承擔。
Q6什麼情況法律會直接規定連帶、不適用 271?▾
如共同侵權(185)、合夥人對外債務(681)等法定連帶情形。
Q7給付本來不可分後來變可分也適用嗎?▾
適用。271 後段明定『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Q8繼承多人共同的債權能由一人代表全部請求嗎?▾
可分債權原則上各自只能請求自己一份,需另循代位等途徑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可分之債(271) | 連帶債務(272) | 不可分債務(292) |
|---|---|---|---|
| 債權人可請求對象 | 各債務人僅其分擔額 | 任一債務人全額 | 準用連帶,任一人全部給付 |
| 成立基礎 | 預設值(無約定即適用) | 明示約定或法律規定 | 給付性質不可分 |
| 債務人風險 | 只為自己份額負責 | 可能替他人還款 | 須為全部給付負責 |
| 債權人風險 | 承擔每人信用風險 | 風險集中、保障最強 | 保障較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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