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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1 條(準共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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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1.準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ex. 抵押權) 2.準占有:不必占有即可擁有權利的財產權。(ex.著作財產權)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因共有之所有權(物權)被損毀,其損害賠償(債權)準用物權之公同共有(準共有)。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權利,例如共有股份),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tomtien1996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例如:戊死亡遺有A地由甲乙丙共同繼承,丁未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恣意於A地上蓋B屋。則此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債,係屬公同共有債權,應由甲乙丙共同行使該債權。 🏷104.3rd:民法§831準用§828𝐈𝐈𝐈
rain30531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例如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應依831準用828III,而非828II準用821,且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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