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831 條為準共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專利、著作權、地上權、債權等)由數人共有時,準用共有規則處理管理、處分與分割。
Q · 跟人共有的不是房子而是專利或著作權,有規則可循嗎?
有。民法 831 條準用共有規則
依民法第 831 條,只要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地上權、抵押權、礦業權、存款債權等)由兩人以上共有或公同共有,分別共有(第 817 條以下)與公同共有(第 827 條以下)的全部規則就自動準用。處分準用第 819 條(須全體同意)、管理準用第 820 條(可多數決)、分割準用第 823 條(隨時可請求)。沒有這條,無形資產共有會落入規則真空。
你跟朋友合寫了一首歌,版權歸兩人共有。現在你想單獨授權給某個品牌當廣告配樂,你可以嗎?翻遍著作權法找不到明確答案。答案藏在這裡:民法第 831 條,一條大多數人連存在都不知道的橋樑條文。它做了一件聽起來很無聊但實際影響巨大的事:把所有權共有的那整套規則(怎麼管理、怎麼處分、怎麼分割、誰能用),原封不動搬到「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上面。什麼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地上權、抵押權、礦業權、甚至銀行裡的存款債權。只要這些東西由兩個人以上共有,分別共有(第 817 條以下)跟公同共有(第 827 條以下)的全部規則就自動適用。沒有這條,共有一棟房子有規則可循,共有一個專利就變成法律真空。
民法第 831 條為「準共有」規範,指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時,準用共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全部規定。其作用是把有體物共有的管理、處分、分割規則,原封不動延伸適用於專利、商標、著作權、地上權、抵押權、礦業權、債權等無形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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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們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分別共有下,準用第 819 條,「處分」共有著作權(例如專屬授權)需全體同意;但「非專屬授權」在著作權法第 40 條之 1 有特別規定,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除非另有約定。內行人提示:共同創作前先用書面約定授權規則,否則日後任何一人都能卡住整個授權流程。
可以請求分割。但無形資產不像土地能畫線切開,法院通常採變價分割(賣掉分錢)或價格補償(一方取得完整權利、補錢給他方),準用第 824 條。內行人提示:法院裁判分割前會鑑價,IP 鑑價浮動空間大,自己先委託鑑價、搶先提出有利估值基礎,比被動等指定鑑定人好得多。
法律效果上沒有差。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在性質不牴觸的範圍內套用。實務上法院引用 831 條時,只要共有規則跟該財產權性質不衝突,就是全盤照搬。內行人提示:真正有差的是「類推適用」,那才是法官跨出法條補漏洞;準用是立法者明文指示的橋樑,法院沒有裁量空間。
準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時,準用第 817 至 830 條共有規則,是無形資產共有的總開關。
準用共有整節:分別共有 817 以下、公同共有 827 以下,含處分 819、管理 820、分割 823、分割方法 824。
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財權,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礦業權等物權與用益權,以及存款債權、出資額等。
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自己那份;公同共有基於繼承或合夥等公同關係,無應有部分。
準用第 823 條請求分割,協議不成訴請法院;無形資產多採變價分割(賣掉分錢)或價格補償(一方取得、補錢他方)。
專屬授權屬處分,準用 819 須全體同意;非專屬授權依著作權法 40 條之 1 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除非另有約定。
使用、收益、保存屬管理(820 可多數決);讓與、專屬授權、設定負擔屬處分(819 須全體同意)。
主要成本是鑑價費與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IP 鑑價浮動大,建議先自行委託鑑價搶估值基礎。
著作權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特別法沒規定的部分(如分割、管理一般原則)才回到 831 準用共有規則。
| 比較面向 | fenbie_gongyou | gongtong_gongyou |
|---|---|---|
| 應有部分 | 有,可自由處分(準用 819 I) | 無,受公同關係拘束 |
| 處分整個權利 | 須全體同意(準用 819 II) | 須全體同意(準用 828 III) |
| 管理 | 多數決(準用 820) | 依公同關係或全體同意 |
| 分割請求 | 隨時可請求(準用 823) | 原則須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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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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