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17 條(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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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yuanchi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所有權之比例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應有部分」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持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分別共有
II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liwe
3 years ago
法律相關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屬於形成權的一種
hongya
5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擋車 按照應有部分共同有所有權叫共有人。
分別共有的特徵 每個共有人對其物的比例有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