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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8 條(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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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各共有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EXC「契約另有約定」(例如分管契約,契約自由)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 使用收益
dia022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使用收益方法不能獲致協議時,通說認為不得訴請法院裁判。 其理由為: 共有物之管理應由共有人多數決為之 (§ 820 I);法院無從依客觀標準決定共有物的使用方法; 共有人未能獲致協議時,得退出共有關係或請求分割共有物。
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但對共有物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需得他共有人同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