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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8 條(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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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

Q · 我只有 1/3 持分,能用整棟共有房屋嗎?

依民法第 818 條,除非共有人間另有分管契約約定,每個共有人都「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重點是「使用範圍是全部、收益強度按持分」,不是把房子物理切成 1/3。所以持分 1/3 的人有權使用整棟,而獨占使用超過自己應有部分的共有人,可能要對其他人負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白話解讀

你跟兄弟姊妹一起繼承了老家,你持分 1/3。你以為「1/3」就是你可以用一樓、他們用二三樓這種分配?錯了。這條說的是:除非大家另外講好怎麼分,每個共有人都可以用整棟房子的每個角落,只是用的「強度」按持分計算。聽起來很抽象,實際上很爆炸:你哥哥一個人住在老家三十年,你從沒住過,你可以回去住嗎?可以,這條給你權利。他拒絕你?他可能反而要賠你「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因為他用超過他的 1/3 了。很多家庭糾紛卡三十年,就是因為沒人知道這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18 條為共有物使用收益的基本規範: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它確立「全部使用、比例收益」的折衷模式,是共有秩序、分管契約與超過應有部分使用構成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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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有人可以使用共有物的全部嗎?

可以。除非有分管契約,每個共有人都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權。

Q2持分多少決定能用多大空間嗎?

不是。使用範圍是「全部」,應有部分只決定收益的比例,不是物理切割。

Q3大哥獨占老家不付錢,我能追討嗎?

能。超過應有部分的獨占使用屬不當得利,可請求相當於租金的補償。

Q4分管契約一定要書面嗎?

口頭也有效但難舉證;未登記的分管契約對持分受讓人可能不生效力。

Q5沒簽分管契約會怎樣?

每個共有人理論上都能用全部,衝突是必然,動工或排他都缺乏依據。

Q6共有人換鎖不讓我進去合法嗎?

不合法。這侵害你依 818 條的使用收益權,可請求排除侵害。

Q7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時效多久?

實務多採 5 年(民法第 126 條定期給付性質)。

Q8在共有地上蓋房子算使用收益嗎?

不算。蓋房屬「變更」,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249 条(共有物の使用)
🇰🇷 韓國민법 제263조(공유지분의 처분과 공유물의 사용·수익)
🇨🇳 中國民法典第298条、第299条(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 德國BGB § 743(Anteil an Früchten; Gebrauch der gemeinschaftlichen Sach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15-9(usage et jouissance des biens indivis)
🇺🇸 美國Common law of tenancy in common — unity of possession:each cotenant's right to use and possess the 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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