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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48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是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第七次民庭庭總會決議 (二) ;王澤鑑著「民法物權」第二六八頁參照) 。又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雖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若涉及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則因影響其他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使用、收益,自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此觀民法第八百十八條、第八百十九條之規定自明。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第一項規定,對於共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得以多數決之方式為之,乃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別規定,影響於少數共有人之權益甚鉅,在適用上自不宜擴大其範圍,及於共有之管理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參照) 。本件農地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事涉共有物之管理,依照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及上揭決議意旨,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當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是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第七次民庭庭總會決議 (二) ;王澤鑑著「民法物權」第二六八頁參照) 。又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雖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若涉及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則因影響其他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使用、收益,自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此觀民法第八百十八條、第八百十九條之規定自明。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第一項規定,對於共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得以多數決之方式為之,乃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別規定,影響於少數共有人之權益甚鉅,在適用上自不宜擴大其範圍,及於共有之管理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參照) 。本件農地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事涉共有物之管理,依照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及上揭決議意旨,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當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48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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