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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965 條(共同占有)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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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65 條規定共同占有人就使用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保護,內部爭執須走共有物管理或契約救濟。

Q · 跟室友共用的東西被他獨佔,能告占有被侵奪嗎?

依民法第 965 條,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意思是:你和室友共用沙發,他搬走你不能告「占有被侵奪」。但這只關了占有保護這扇門,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管理權、契約請求權、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全部都還開著。

白話解讀

你跟室友合租一間公寓,客廳沙發是房東留的,你們兩個都可以用。有一天你室友把沙發搬到他房間獨佔,你氣得要命,想用「占有保護」的法律手段要回來——這條告訴你:對不起,這條路走不通。當幾個人共同占有一個東西,在「使用範圍」的爭執上,你們彼此之間不能用占有保護請求權互相告來告去。法律的邏輯是:既然大家都是占有人,誰的占有都沒比誰高貴,讓你們互相用「保護占有」來攻擊對方,等於鼓勵搶來搶去的循環戰。但這不代表你沒救,你還有別的路可以走:基於租約的契約請求、共有物使用的民法第820條、甚至民事訴訟第538條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條關的是一扇門,不是把你鎖進牢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65 條為共同占有制度限制性規範: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範圍,不得互相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本條與民法第 963-1 條(共同占有人對外之自力救濟與物上請求權)共構共同占有制度「對外開門、對內關門」的雙軌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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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室友共用的東西被他獨佔,我真的什麼都不能做?

不是。民法第 965 條只擋了「占有保護請求權」這一條路,其他路都開著。你可以用民法第 820 條主張共有物管理權,要求恢復共同使用狀態。如果你們之間有契約(租約、分租協議),可以用契約請求權。內行人提示:寫一封存證信函明確指出對方違反共有物管理的合意,保留證據。真的撕破臉時,這封信是你的起手式。

Q2民法 965 條跟共有人(民法第 817 條)的關係是什麼?

共有是「所有權」層次的概念(誰擁有這個東西),共同占有是「事實管領」層次的概念(誰實際在用這個東西)。兩者經常重疊但不完全相同:共有人通常也是共同占有人,但承租人、借用人等非所有人也可能共同占有。民法 965 條規範的是「共同占有人彼此之間」在占有保護上的限制。內行人提示:所有權爭議走共有相關條文(第 817-831 條),占有爭議走占有相關條文(第 940-966 條),兩套系統在實務上經常同時用。

Q3民法 965 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占有人之間不得互相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內部爭執回到共有物管理或契約處理。

Q4共同占有的意思是什麼?

數人就同一物各得行使事實上管領力的占有狀態,例如共同承租、共有未分割、合夥共用。

Q5占有保護請求權是什麼?

占有人於占有被侵奪、被妨害時,得依民法第 962 條請求返還、除去或防止之權利,時效 1 年。

Q6民法 820 共有物管理是什麼?

規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分管、使用、處分方法,含分管契約、多數決、聲請法院定管理方法。

Q7室友霸佔共用沙發怎麼辦?

不要走占有保護訴訟,改走民法 820 共有物管理 + 存證信函 + 急迫時聲請民訴 538 假處分。

Q8怎麼證明是共同占有關係?

租約、分租協議、共有權狀、合夥契約、繼承證明,或實際使用紀錄(如水電帳單、出入監視器)。

Q9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多少錢?

裁判費 1,000 元 + 擔保金(法院視情況裁定,通常為標的物價值之 1/3 至 1/10),審理快可一週內裁定。

Q10共同占有人之間怎麼分配使用順序?

走分管契約(口頭即可但建議書面)→ 共有人多數決(民法 820 II)→ 法院聲請定管理方法(民法 820 III)。

Q11民法 965 vs 963-1 差在哪?

963-1 對外開門(共同占有人可對外人主張保護),965 對內關門(共同占有人之間不能互告),雙軌結構。

Q12民法 965 vs 820 差在哪?

965 規範占有層次(事實管領),820 規範共有層次(所有權)。實務上經常同時引用兩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965civil_963_1civil_820
適用對象共同占有人「彼此之間」共同占有人對「外人」共有人之間(所有權層次)
規範方向禁止: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保護賦權:可自力救濟、可主張物上請求權管理:分管契約、多數決、聲請法院定管理方法
請求權基礎封路(無)民法 960-962 準用共有物管理權
典型情境室友霸佔共用沙發外人侵入合租公寓三兄弟繼承房屋分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 264 條(準共有)配合占有訴權通則,共同占有人之間限制依學說類推適用
🇰🇷 韓國민법 제263조(共有)+ 제192조(占有權),對共同占有人間限制依學說處理
🇩🇪 德國BGB § 866(Mitbesitz):本條之直接立法淵源,明文規定共同占有人就其使用界限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保護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15-9(共有人間使用權),無直接對應的占有訴權限制明文,依判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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