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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66 條(準占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占有人
  2.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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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3 days ago
司法類科
第1項應係「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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