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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966 條(準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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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2. 2.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66 條準占有,把占有保護從有形物擴展到債權、專利、地役權等無形財產權,行使該權利之人為準占有人。

Q · 存摺被偷拿去領錢,銀行有責任嗎?

看銀行是否善意核對,否則錢可能合法消失

依民法第 966 條,拿著存摺、印章的人對銀行而言是「債權的準占有人」,銀行如不知對方是冒名而善意付款,依第 310 條這筆債就對你發生清償效力。你只能追那個冒名者,銀行不一定要賠。要打破這結果,必須證明銀行有明顯過失(印鑑不符卻硬付)或自己已掛失止付。

深度解讀

占有這個詞,你腦中浮現的大概是「拿在手上」「住在裡面」這種畫面。但法律上有一大類財產,你根本沒辦法「拿」:別人欠你的錢、你名下的專利、水權、礦權、地役權。這些看不見摸不著的權利,法律上怎麼保護?答案就是這一條:誰在實際「行使」這個權利,誰就是準占有人,占有的那一整套保護規則(物上請求權、自力救濟、時效取得)對他照樣適用。真正炸的是它的實務效果:民法第310條搭配這條,意味著如果有人拿著你的存摺印章冒充你去銀行領錢,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付錢給他,這筆錢在法律上居然可能算「已經清償」了。因為冒名的人是「債權的準占有人」,銀行是善意相對人。你的錢就這樣合法消失。這不是漏洞,是這條法律設計出來的結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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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66 條規定:「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