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10 條(向第三人為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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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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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10 條規範向非債權人清償的效力:須符合債權人承認、受領人為準占有人且債務人善意、或債權人受利益三者之一,始生清償效力。
Q · 錢付給了不是債權人的人,債務還算清償嗎?
看三種情形,符合其一才算清償
依民法第 310 條,把錢付給不是債權人的第三人是否算清償,分三種情形:第一款,債權人事後承認,或該受領人之後取得了債權,視為有效清償;第二款,受領人是「債權準占有人」(外觀上完全像債權人),且債務人善意不知情,也算清償;第三款,前兩款都不符時,在債權人因此實際受益的範圍內仍生清償效力。三道門由寬到嚴,是付錯錢後的救援順序。
深度解讀
你欠錢,但你付給了一個「不是債權人的人」。這通常是一場災難的開始,但不一定是終局。本條開了三道後門,讓你這筆錯付的錢還有機會被認列為有效清償。第一:事後債權人承認了,或那個收錢的人後來真的取得了債權(例如他買下了這筆債);第二:那個人是「債權的準占有人」,也就是外觀上看起來完全就是債權人本人,而你是善意不知情的;第三:就算前兩條都不適用,如果債權人因此間接受益(例如那個人把錢轉給了債權人),在受益範圍內你還是算清償。三道門越來越窄,但每一道都是讓你從「白白損失一筆錢」變成「這筆錢算數」的救命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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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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