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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10 條(向第三人為清償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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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eugea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第二款舉例:拿他人存簿印章至銀行提款。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har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107律師第二題 309的「其他有受領權人」指以「債權人」名義受領債務人之給付。 310的「第三人」指以自己名義受領。 故309與310的主體不同,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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