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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07 條(第三債務人之清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質權標的物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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