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重點摘要民法第 907 條規定,質權標的債權之債務人受設定通知後,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清償須得他方同意,他方不同意時應提存給付物。
Q · 我的債權被別人拿去質押了,我(債務人)還錢時要還給誰?
須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同意,否則應提存
依民法第 907 條,債權被設定質權並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若想向出質人或質權人其中一方清償,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同意,債務人應將清償的給付物提存於清償地法院提存所。重點在於:通知送達後,付款對象不再由單方決定,少了一方書面同意而擅自清償,對另一方不生效力,可能被要求再付一次。
你借錢給朋友,朋友拿你這筆債權去跟銀行借錢當擔保(這叫「權利質權」)。銀行通知你之後,你突然發現自己夾在中間:朋友說「你直接把錢還我就好」,銀行說「不行,要還我」。你信了任何一邊,都可能被另一邊再追討一次,變成付兩次錢的冤大頭。這條法律就是為了救你。它告訴你三條路:要還朋友,要有銀行點頭;要還銀行,要有朋友同意;兩邊喬不攏,直接把錢提存到法院,從此跟你無關。很多人不懂這條,傻傻照一方要求付了,結果另一方拿著合法的質權通知來第二次追討,一毛錢都不能主張已經清償過。
民法第 907 條規範「作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在受質權設定通知後的清償規則: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清償須得他方同意,他方不同意時應提存給付物。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質權人的擔保實益與債務人的清償途徑,避免債務人在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被夾擊而重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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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書面確認通知內容(金額、債權人、質權範圍)。第二,付款期到之前,要求出具出質人+質權人雙方書面同意書載明你應付給誰。第三,如果兩邊說法不一致或拖延,直接依本條後段到清償地法院提存,並在提存書註明依民法第 907 條因受質權設定通知且雙方意見不一致。
很可能要。依本條,質權通知到達後未經質權人同意的清償對質權人不生效力,質權人可再向你主張。你付給出質人的錢要反過來依不當得利向出質人追討,但現實上出質人可能已無資力。若能證明質權人事後追認或默示同意,仍有一線生機,應立即蒐集對話紀錄佐證。
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清償都須得他方同意,雙方喬不攏就把給付物提存到清償地法院,提存之時債務即消滅。
規範債權被設質並通知債務人後的清償規則:向一方清償須得他方同意,否則應提存給付物。
出質人或質權人將債權設質之事實通知第三債務人,通知一旦到達即生本條的合意清償與提存效力。
動產質權以有體動產為標的並交付占有;權利質權以可讓與之債權或權利為標的,以通知或登記等方式生效。
債務人將給付物寄託於清償地法院提存所,提存完成之時債務即消滅,是本條為債務人設的逃生門。
書面確認通知→要求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書面同意書→缺一方同意就辦提存,三步走最穩。
帶給付物到清償地法院提存所,填提存書註明依民法 907 條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提存,繳費後取得提存證明。
清償提存費依提存標的金額計,相對低廉,遠低於付錯人後被告與追償的整體成本。
要求出示質權設定契約、出質人與質權人身分與簽章,必要時以存證信函回覆並蒐集書面佐證。
讓與後由新債權人單獨受償;質權僅為擔保,本條要求出質人與質權人合意或提存,付款結構不同。
| option | condition | effect | risk |
|---|---|---|---|
| 只向出質人清償 | 未得質權人同意 | 對質權人不生效力,可能被再追討一次 | 高 |
| 只向質權人清償 | 未得出質人同意 | 對出質人不生效力,恐生爭議 | 高 |
| 雙方書面同意後向指定方清償 | 出質人+質權人皆同意 | 債務有效消滅 | 低 |
| 提存給付物 | 任一方不同意或意見不一 | 提存之時債務消滅,兩方爭執與己無關 | 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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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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