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7 條(第三債務人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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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07 條規定,質權標的債權之債務人受設定通知後,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清償須得他方同意,他方不同意時應提存給付物。
Q · 我的債權被別人拿去質押了,我(債務人)還錢時要還給誰?
須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同意,否則應提存
依民法第 907 條,債權被設定質權並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若想向出質人或質權人其中一方清償,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同意,債務人應將清償的給付物提存於清償地法院提存所。重點在於:通知送達後,付款對象不再由單方決定,少了一方書面同意而擅自清償,對另一方不生效力,可能被要求再付一次。
深度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朋友拿你這筆債權去跟銀行借錢當擔保(這叫「權利質權」)。銀行通知你之後,你突然發現自己夾在中間:朋友說「你直接把錢還我就好」,銀行說「不行,要還我」。你信了任何一邊,都可能被另一邊再追討一次,變成付兩次錢的冤大頭。這條法律就是為了救你。它告訴你三條路:要還朋友,要有銀行點頭;要還銀行,要有朋友同意;兩邊喬不攏,直接把錢提存到法院,從此跟你無關。很多人不懂這條,傻傻照一方要求付了,結果另一方拿著合法的質權通知來第二次追討,一毛錢都不能主張已經清償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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