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7-1 條(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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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07條之1:債權設質並通知後,第三債務人於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的債權不得與被設質債權抵銷,藉此封住掏空擔保價值的後門。
Q · 我欠廠商的錢被設質給銀行了,我還能跟廠商互相抵銷嗎?
通知後才生的反向債權不能抵銷
依民法第907條之1,關鍵在反向債權的取得時間。質權設定通知送達你之前就已成立的反向債權,抵銷權仍在,可以主張;通知送達之後才取得的反向債權,不得用以與被設質債權抵銷。換句話說,從收到設質通知那一刻起,你對出質人新產生的債權都被擋在抵銷大門外,但你對出質人本人仍可另行請求清償。
深度解讀
你把一筆「別人欠你的錢」拿去銀行抵押借錢,這在法律上叫權利質權。問題來了:那個欠你錢的人(第三債務人)如果剛好也有一筆錢可以跟你要,他能不能說「算了我們互相抵掉就好,銀行那邊我不管」?答案是不行,只要他在收到質權設定通知之後才取得對你的債權,就不能拿來跟被設質的那筆債權抵銷。這條 907-1 的存在,就是把這扇後門焊死。沒有這條,第三債務人和出質人(就是你)可以串通,在設質之後故意製造一筆反向債權,用抵銷把質權人的擔保價值掏空。銀行收到的是一張廢紙,出質人拿到的是實打實的錢。這條就是防這一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質權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出質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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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