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907-1 條(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快速跳轉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07條之1:債權設質並通知後,第三債務人於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的債權不得與被設質債權抵銷,藉此封住掏空擔保價值的後門。

Q · 我欠廠商的錢被設質給銀行了,我還能跟廠商互相抵銷嗎?

通知後才生的反向債權不能抵銷

依民法第907條之1,關鍵在反向債權的取得時間。質權設定通知送達你之前就已成立的反向債權,抵銷權仍在,可以主張;通知送達之後才取得的反向債權,不得用以與被設質債權抵銷。換句話說,從收到設質通知那一刻起,你對出質人新產生的債權都被擋在抵銷大門外,但你對出質人本人仍可另行請求清償。

深度解讀

你把一筆「別人欠你的錢」拿去銀行抵押借錢,這在法律上叫權利質權。問題來了:那個欠你錢的人(第三債務人)如果剛好也有一筆錢可以跟你要,他能不能說「算了我們互相抵掉就好,銀行那邊我不管」?答案是不行,只要他在收到質權設定通知之後才取得對你的債權,就不能拿來跟被設質的那筆債權抵銷。這條 907-1 的存在,就是把這扇後門焊死。沒有這條,第三債務人和出質人(就是你)可以串通,在設質之後故意製造一筆反向債權,用抵銷把質權人的擔保價值掏空。銀行收到的是一張廢紙,出質人拿到的是實打實的錢。這條就是防這一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質權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出質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07-1 條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0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0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