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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07-1 條(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質權標的物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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