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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08有價證券債權質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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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2. 2.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08 條規定有價證券設質方法:無記名證券交付即生效,記名證券須再背書,2007 年起背書可註明設定質權意旨。

Q · 拿到票券當擔保,沒有背書算不算設定質權?

記名票券沒背書,質權不成立

依民法第 908 條,若標的物是未記載權利人的有價證券,交付證券即生質權效力;但若是支票、本票、記名股票這類須依背書轉讓的證券,除交付外還必須依背書方法為之,質權才成立。沒有背書,手上的票券在法律上不構成擔保。2007 年修法後,背書可直接註明「設定質權」意旨,與轉讓背書區別。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他拿出一張支票當「擔保」說:「如果我沒還,這張支票你就去兌現。」你收下支票,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錯了。光是把票給你,在法律上可能什麼都沒發生。第 908 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細節:要讓「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公司股票、倉單、提單這類紙本權利)真的變成你的擔保,動作必須做對。如果是未記載權利人的(例如無記名股票),單純交付就行。但如果是支票、本票、記名股票這類「要靠背書才能轉讓」的證券,你必須要求對方在證券上背書給你,才算真正設定了質權。沒背書的那一刻,你手上只是一張紙,不是擔保。而且 2007 年修法後,背書時可以直接寫「設定質權」而不是寫「轉讓」,這個細節讓你在債務人還錢時比較好處理,你不用再把票「轉回去」給他。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08 條為有價證券權利質權的設定方法規範。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因交付證券於質權人即生質權效力;其他須依背書轉讓之有價證券(如支票、本票、記名股票),則除交付外並應依背書方法設質。2007 年增訂第二項,明定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藉以區別「轉讓背書」與「設質背書」,使還款時的票券歸屬更明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朋友給我一張本票當借款擔保,要我怎麼處理才安全?

三件事缺一不可:確認票是真的、要求朋友在票背面背書給你並建議加註「設定質權」、影印正反面存證且正本妥善保管。光是把票收下,依民法第908條不足以設定質權。內行人提示:對方若只肯口頭保證、拒絕背書,那不是擔保,是感情綁架。

Q2背書寫「轉讓」和寫「設定質權」到底差在哪?

差在票暫時是誰的。寫轉讓,票在擔保期間法律上屬於質權人,債務人還錢後你必須再背書一次還他,中間遺失或破產都會生爭議。寫設定質權,票仍屬債務人,只附上你的質權,還款時交還即可。2007年修法就是為了讓設質背書這個選擇明確存在。內行人提示:金融機構幾乎都用設定質權寫法,因為被票券歸屬糾紛教訓過。

Q3無記名證券和記名證券的設質方法差在哪?

差在動作多寡。無記名證券(未記載權利人)只要交付給質權人,質權即成立;記名證券(支票、本票、記名股票)因票面載明權利人,須透過背書接續權利鏈條才算設質。內行人提示:常見票券多為記名,所以「要背書」幾乎是預設答案,把記名證券當無記名處理,質權根本沒成立。

Q4民法 908 條是什麼?

規範有價證券如何設定質權:無記名證券交付即生效,記名證券須再依背書方法才成立質權。

Q5什麼叫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

票面未指明特定權利人、持有即代表權利的證券,例如無記名證券,交付即可設質。

Q6設質背書是什麼?

於證券背面記載設定質權意旨的背書,票券所有權仍屬出質人,與轉讓背書區別。

Q7哪些是記名有價證券?

支票、本票、記名股票、提單、倉單等須依背書轉讓的證券,設質都必須背書。

Q8本票當擔保怎麼設質才安全?

確認票真偽、要求出質人於票背背書並加註設定質權、交付票券、影印正反面存證。

Q9記名股票要怎麼質押?

依公司法164條與民法908條,記名股票須經背書並交付股票,質權才成立,僅簽借據不足。

Q10背書要怎麼寫才算設質而非轉讓?

在票背背書時直接記載「設定質權」意旨,2007年修法後此寫法明確有效,避免歸屬爭議。

Q11提單、倉單怎麼設質?

提單倉單屬有價證券,依民法908條須依背書方法設質,背書方式錯誤會影響擔保效力。

Q12無記名證券 vs 記名證券設質差在哪?

無記名證券交付即成立,記名證券須交付加背書,缺背書質權不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ase_acase_b
標的物類型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無記名)記名有價證券(支票、本票、記名股票)
設質方法交付證券即生效交付+依背書方法
背書必要性不需要必要,缺背書質權不成立
2007 修法後背書記載不適用得記載「設定質權」意旨,區別轉讓背書
風險證券遺失等同權利喪失漏背書者誤以為有擔保,實為普通債權人

case_a

標的物類型
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無記名)
設質方法
交付證券即生效
背書必要性
不需要
2007 修法後背書記載
不適用
風險
證券遺失等同權利喪失

case_b

標的物類型
記名有價證券(支票、本票、記名股票)
設質方法
交付+依背書方法
背書必要性
必要,缺背書質權不成立
2007 修法後背書記載
得記載「設定質權」意旨,區別轉讓背書
風險
漏背書者誤以為有擔保,實為普通債權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 第520条の7(指図証券の質入れ)・第362条(権利質)— 手形・記名証券は裏書により質入れ
韓國민법 제350조(지시채권을 목적으로 한 질권의 설정)·제351조(무기명채권의 입질)
中國民法典 第441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仓单、提单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记载背书"质押"字样的,自背书时设立)
德國BGB § 1292(Verpfändung von Orderpapieren durch Indossament)·§ 1293(Inhaberpapier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13(endossement pignoratif)·Code civil art. 2360(nantissement)
美國UCC § 9-313(perfection by possession of instruments)+ UCC Article 8(investment securi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質權以無記名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0960305 修正)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稱「無記名證券」實係指未記載權利人之證券,與第七百十九條規定無記名證券之定義無關,為避免混淆,爰將「無記名證券」修正為「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並將本條改列為第一項。   二、為謀出質人權益、交易安全之維護及交易成本減少之平衡,並符私法自治原則,爰增訂第二項,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以期明確。

(0181119 制定)

質權以無記名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0960305 修正)

一、本條所稱「無記名證券」實係指未記載權利人之證券,與第七百十九條規定無記名證券之定義無關,為避免混淆,爰將「無記名證券」修正為「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並將本條改列為第一項。   二、為謀出質人權益、交易安全之維護及交易成本減少之平衡,並符私法自治原則,爰增訂第二項,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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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08 條規定:「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