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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08 條(有價證券債權質之設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2.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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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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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II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立法理由: 為謀出質人權益、交易安全之維護及交易成本減少之平衡,並符私法自治原則,爰增訂第二項,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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