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909 條(有價證券債權質之實行)

快速跳轉
  1. 1.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如有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之必要者,並有為通知或依其他方法使其屆至之權利。債務人亦僅得向質權人為給付。
  2. 2.前項收取之給付,適用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或第九百零六條之規定。
  3. 3.第九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九百零六條之三之規定,於以證券為標的物之質權,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09 條規範有價證券質權實行加速規則:證券到期日一到,質權人即可直接收取付款,不用等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

Q · 票據被拿去質押,銀行能直接去兌現嗎?

能。證券到期銀行就可收,不用等借款違約

依民法第 909 條,質權標的物為票據、無記名債券或其他可背書讓與之有價證券時,質權人有獨立收取權:縱使擔保債權未屆清償期,只要證券本身的清償期到了,質權人就可直接收取付款,債務人僅得向質權人為給付。質權人並可主動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例如自行為見票提示)。收取的金額準用第 905、906 條規定,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有提存或返還義務。

深度解讀

一般的質權有個基本邏輯:你欠我錢,我拿你的東西當擔保,等你還不出錢我才能處分那個東西。但這條法律在有價證券的世界打破了這個邏輯。當質權的標的是票據、無記名債券、或其他靠背書就能轉讓的有價證券時,你「還沒到還款日」這件事根本不重要。只要證券本身的付款日到了,質權人就可以直接去收錢,債務人(證券上的付款義務人)也只能付給質權人,付給原持有人是無效的。更狠的是,如果證券需要做某些動作才會到期(例如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需要提示見票),質權人可以自己去做這個動作,把清償期「催熟」。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有價證券會過期、會失效,等你慢慢還錢那張票可能已經變廢紙了。這條是金融實務的現實主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09 條規定:「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0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