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9 條(有價證券債權質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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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如有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之必要者,並有為通知或依其他方法使其屆至之權利。債務人亦僅得向質權人為給付。
- 2.前項收取之給付,適用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或第九百零六條之規定。
- 3.第九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九百零六條之三之規定,於以證券為標的物之質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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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09 條規範有價證券質權實行加速規則:證券到期日一到,質權人即可直接收取付款,不用等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
Q · 票據被拿去質押,銀行能直接去兌現嗎?
能。證券到期銀行就可收,不用等借款違約
依民法第 909 條,質權標的物為票據、無記名債券或其他可背書讓與之有價證券時,質權人有獨立收取權:縱使擔保債權未屆清償期,只要證券本身的清償期到了,質權人就可直接收取付款,債務人僅得向質權人為給付。質權人並可主動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例如自行為見票提示)。收取的金額準用第 905、906 條規定,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有提存或返還義務。
深度解讀
一般的質權有個基本邏輯:你欠我錢,我拿你的東西當擔保,等你還不出錢我才能處分那個東西。但這條法律在有價證券的世界打破了這個邏輯。當質權的標的是票據、無記名債券、或其他靠背書就能轉讓的有價證券時,你「還沒到還款日」這件事根本不重要。只要證券本身的付款日到了,質權人就可以直接去收錢,債務人(證券上的付款義務人)也只能付給質權人,付給原持有人是無效的。更狠的是,如果證券需要做某些動作才會到期(例如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需要提示見票),質權人可以自己去做這個動作,把清償期「催熟」。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有價證券會過期、會失效,等你慢慢還錢那張票可能已經變廢紙了。這條是金融實務的現實主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質權名詞
- 背書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或第九百零六條條文
- 第九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九百零六條之三條文
- 民法 第 315 條條文
- 民法 第 316 條條文
- 民法 第 618 條條文
- 民法 第 62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16 條條文
- 民法 第 719 條條文
- 民法 第 7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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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第 7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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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第 727 條條文
- 民法 第 72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5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6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6-3 條條文
- 民法 第 90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10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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