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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18 條(倉單之背書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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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18條規定,倉單所載貨物非經背書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倉單因此是物權證券而非普通收據。

Q · 倉單背書了,貨物所有權就移轉了嗎?

還沒。要再加倉庫營業人簽名才生效

依民法第618條,倉單所載貨物的所有權移轉有兩道形式要件:一是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在倉單背書,二是倉庫營業人簽名。兩者缺一,所有權都不發生移轉效力。換句話說,買家就算拿到背書過的倉單、也付了錢,只要少了倉庫那一筆簽名,貨物在物權上仍屬原主,買家對抗其他債權人的資格也不存在。

深度解讀

你以為倉單只是一張收據?錯了,它是一張可以「轉手就讓貨物換主人」的紙。你把一萬箱進口紅酒存在倉庫,倉庫給你一張倉單。這張紙的法律地位接近一張可以背書的支票:你在背面簽名轉給買家,倉庫營業人也簽名確認,那一萬箱酒的所有權就從你手上跳到買家手上,酒一動都不用動。但這裡有個致命關卡:少了倉庫營業人那個簽名,整筆交易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你以為簽了背書就完成了,買家也付了錢,結果倉庫不認,所有權沒過戶,貨還是原主的。這條法律告訴你:倉單不是普通收據,它是「物權證券」,但效力的開關握在倉庫手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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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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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18 條規定:「倉單所載之貨物,非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