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8-1 條(倉單遺失或被盜之救濟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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