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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18-1倉單遺失或被盜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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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提供相當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不必等程序跑完。

Q · 倉單不見了,一定要等公示催告跑完才能補發嗎?

不用,程序一開始提供擔保就能補發

依民法第618條之1,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持有人不必等整個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只要在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即可請求補發新倉單。等於用一筆擔保金換取數個月等待時間,是大宗商品交易的緊急救濟管道。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手上一張倉單代表三千萬的貨物,今天它不見了。可能掉了、被偷了、或是火災燒了。沒有倉單就提不到貨,但貨還在倉庫躺著。你能不能直接去倉庫說「我就是貨主,給我貨」?不行。法律要倉庫只認倉單,不認人。你只剩兩條路:一條是傳統的公示催告(向法院聲請公告,等別人有沒有異議,動輒幾個月起跳),另一條就是這條 618-1 提供的捷徑: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不用等結束),你只要向倉庫提供相當的擔保,倉庫就可以補發新倉單給你。等於用一筆擔保金換取數個月的等待時間。對於需要快速週轉的大宗商品交易,這幾個月的差別可能就是賺錢和違約的差別。

法律定性

民法第618條之1是倉單遺失的快速救濟規範。當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無須等待整個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倉單流通迅速性與防止重複請求的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相當之擔保」?要擔保多少?

法律沒有寫死金額,由倉庫合理判斷。實務上通常是倉單所載貨物市值的全額或一定比例,形式可以是現金、銀行保證函、財產質權、第三人連帶保證等,雙方協議。與倉庫平時建立信用關係的客戶,擔保條件談得比新客戶寬鬆。

Q2我提供擔保拿到新倉單,原倉單後來被別人撿到怎麼辦?

這正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公示催告期間若無人主張權利,法院最後會作出除權判決,宣告原倉單失效,即使被撿到也不能用。提供擔保補發新倉單,主要是防範除權判決確定前過渡期的雙重請求風險,擔保金通常待除權判決確定後才能取回。

Q3倉單遺失怎麼補發?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提供相當之擔保,即可請求補發新倉單,不必等程序跑完。

Q4民法618條之1是什麼?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的快速救濟規範,允許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提供擔保即補發新倉單。

Q5什麼叫相當之擔保?

足以涵蓋重複請求風險、由倉庫合理判斷的擔保,形式包含現金、銀行保證函、保險單、第三人連帶保證。

Q6倉單和提單差在哪?

倉單表彰倉庫貨物的提貨權,提單表彰運送中貨物的交付請求權,兩者都是流通性有價證券。

Q7倉單被偷了怎麼辦?

書面通知倉庫暫停提貨 → 聲請公示催告 → 程序開始後提供擔保 → 取得新倉單,保留全程紀錄。

Q8倉單補發的擔保金要多少?

法律未定額,由倉庫合理判斷,實務常為倉單貨物市值全額或一定比例。

Q9倉單補發要多久?

走618-1擔保補發最快約一週內,傳統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則動輒數月。

Q10沒有現金可以提供擔保嗎?

可以,銀行保證函、保險單或第三人連帶保證都可替代,但要事先與倉庫談妥可接受形式。

Q11618-1擔保補發 vs 傳統公示催告哪個快?

618-1在程序開始即可補發約一週內,傳統須等除權判決確定動輒數月,618-1明顯快。

Q12擔保金什麼時候能取回?

通常須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確定、原倉單失效後才能取回,這段資金成本要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aditional_public_noticearticle_618_1
啟動時點須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確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即可
取得新倉單時間數月起跳最快約一週內
前提條件等待期間屆滿、無人異議提供相當之擔保
風險承擔時間成本擔保金承擔重複請求風險

traditional_public_notice

啟動時點
須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確定
取得新倉單時間
數月起跳
前提條件
等待期間屆滿、無人異議
風險承擔
時間成本

article_618_1

啟動時點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即可
取得新倉單時間
最快約一週內
前提條件
提供相當之擔保
風險承擔
擔保金承擔重複請求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UCC § 7-601 (Lost, Stolen, or Destroyed Documents of Tit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倉單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實務上雖可循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依公告催告宣告其為無效後,由原持有人主張倉單之權利或請求倉庫營業人補發新倉單。惟為避免因長久之公示催告程序而喪失倉單之市場機能,爰仿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本條規定。

  • 持有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擔保名詞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倉單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實務上雖可循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依公告催告宣告其為無效後,由原持有人主張倉單之權利或請求倉庫營業人補發新倉單。惟為避免因長久之公示催告程序而喪失倉單之市場機能,爰仿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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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18-1 條規定:「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1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