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8-1 條(倉單遺失或被盜之救濟程序)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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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提供相當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不必等程序跑完。
Q · 倉單不見了,一定要等公示催告跑完才能補發嗎?
依民法第618條之1,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持有人不必等整個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只要在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即可請求補發新倉單。等於用一筆擔保金換取數個月等待時間,是大宗商品交易的緊急救濟管道。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手上一張倉單代表三千萬的貨物,今天它不見了。可能掉了、被偷了、或是火災燒了。沒有倉單就提不到貨,但貨還在倉庫躺著。你能不能直接去倉庫說「我就是貨主,給我貨」?不行。法律要倉庫只認倉單,不認人。你只剩兩條路:一條是傳統的公示催告(向法院聲請公告,等別人有沒有異議,動輒幾個月起跳),另一條就是這條 618-1 提供的捷徑: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不用等結束),你只要向倉庫提供相當的擔保,倉庫就可以補發新倉單給你。等於用一筆擔保金換取數個月的等待時間。對於需要快速週轉的大宗商品交易,這幾個月的差別可能就是賺錢和違約的差別。
法律定性
民法第618條之1是倉單遺失的快速救濟規範。當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無須等待整個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倉單流通迅速性與防止重複請求的風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倉單遺失怎麼補發?▾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提供相當擔保即可請求補發新倉單。
Q2倉單補發要等多久?▾
走618-1擔保補發最快約一週內,傳統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則動輒數月。
Q3相當之擔保是多少?▾
法律未定額,由倉庫合理判斷,實務上常為倉單貨物市值全額或一定比例。
Q4擔保金何時能取回?▾
通常須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確定、原倉單失效後才能取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aditional_public_notice | article_618_1 |
|---|---|---|
| 啟動時點 | 須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確定 |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即可 |
| 取得新倉單時間 | 數月起跳 | 最快約一週內 |
| 前提條件 | 等待期間屆滿、無人異議 | 提供相當之擔保 |
| 風險承擔 | 時間成本 | 擔保金承擔重複請求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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