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重點摘要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提供相當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不必等程序跑完。
Q · 倉單不見了,一定要等公示催告跑完才能補發嗎?
不用,程序一開始提供擔保就能補發
依民法第618條之1,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持有人不必等整個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只要在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即可請求補發新倉單。等於用一筆擔保金換取數個月等待時間,是大宗商品交易的緊急救濟管道。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手上一張倉單代表三千萬的貨物,今天它不見了。可能掉了、被偷了、或是火災燒了。沒有倉單就提不到貨,但貨還在倉庫躺著。你能不能直接去倉庫說「我就是貨主,給我貨」?不行。法律要倉庫只認倉單,不認人。你只剩兩條路:一條是傳統的公示催告(向法院聲請公告,等別人有沒有異議,動輒幾個月起跳),另一條就是這條 618-1 提供的捷徑: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不用等結束),你只要向倉庫提供相當的擔保,倉庫就可以補發新倉單給你。等於用一筆擔保金換取數個月的等待時間。對於需要快速週轉的大宗商品交易,這幾個月的差別可能就是賺錢和違約的差別。
民法第618條之1是倉單遺失的快速救濟規範。當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無須等待整個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倉單流通迅速性與防止重複請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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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寫死金額,由倉庫合理判斷。實務上通常是倉單所載貨物市值的全額或一定比例,形式可以是現金、銀行保證函、財產質權、第三人連帶保證等,雙方協議。與倉庫平時建立信用關係的客戶,擔保條件談得比新客戶寬鬆。
這正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公示催告期間若無人主張權利,法院最後會作出除權判決,宣告原倉單失效,即使被撿到也不能用。提供擔保補發新倉單,主要是防範除權判決確定前過渡期的雙重請求風險,擔保金通常待除權判決確定後才能取回。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提供相當之擔保,即可請求補發新倉單,不必等程序跑完。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的快速救濟規範,允許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提供擔保即補發新倉單。
足以涵蓋重複請求風險、由倉庫合理判斷的擔保,形式包含現金、銀行保證函、保險單、第三人連帶保證。
倉單表彰倉庫貨物的提貨權,提單表彰運送中貨物的交付請求權,兩者都是流通性有價證券。
書面通知倉庫暫停提貨 → 聲請公示催告 → 程序開始後提供擔保 → 取得新倉單,保留全程紀錄。
法律未定額,由倉庫合理判斷,實務常為倉單貨物市值全額或一定比例。
走618-1擔保補發最快約一週內,傳統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則動輒數月。
可以,銀行保證函、保險單或第三人連帶保證都可替代,但要事先與倉庫談妥可接受形式。
618-1在程序開始即可補發約一週內,傳統須等除權判決確定動輒數月,618-1明顯快。
通常須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確定、原倉單失效後才能取回,這段資金成本要先算。
| 比較面向 | traditional_public_notice | article_618_1 |
|---|---|---|
| 啟動時點 | 須等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確定 |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即可 |
| 取得新倉單時間 | 數月起跳 | 最快約一週內 |
| 前提條件 | 等待期間屆滿、無人異議 | 提供相當之擔保 |
| 風險承擔 | 時間成本 | 擔保金承擔重複請求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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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倉單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實務上雖可循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依公告催告宣告其為無效後,由原持有人主張倉單之權利或請求倉庫營業人補發新倉單。惟為避免因長久之公示催告程序而喪失倉單之市場機能,爰仿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本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倉單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實務上雖可循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依公告催告宣告其為無效後,由原持有人主張倉單之權利或請求倉庫營業人補發新倉單。惟為避免因長久之公示催告程序而喪失倉單之市場機能,爰仿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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