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9 條(寄託物之保管期間)
- 1.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 2.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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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19 條:倉庫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保管時起滿六個月,倉庫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Q · 倉庫沒約定保管期間,可以隨時叫我把貨搬走嗎?
依民法第 619 條,未約定保管期間者,倉庫營業人須自開始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才能請求寄託人移去寄託物,且必須於一個月前通知。若雙方有約定保管期間,倉庫在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換言之,未約定時受「六個月+一個月通知」雙層保護,有約定時則以契約期間為準。
白話解讀
你把貨存進倉庫,以為「我付錢了,倉庫就要乖乖幫我保管,要存多久存多久」。錯了。如果你跟倉庫沒講清楚要存多久,這條法律幫你設了一個隱形時鐘:六個月。六個月一到,倉庫隨時可以叫你把貨搬走,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反過來說,如果你跟倉庫白紙黑字約定了保管期間,倉庫在期間屆滿前不能反悔叫你提早搬。這條看似平淡,但裡面藏著一個關鍵:「沒約定」和「有約定」結果天差地遠。沒約定的人活在六個月倒數的陰影下,貨物隨時可能被通知搬走;有約定的人享有完整的契約保障。一個約定動作,決定了你的貨物有沒有「家」。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19 條規範倉庫契約的保管期間。約定保管期間者,倉庫營業人於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寄託人移去寄託物;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開始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須於一個月前通知。本條以「有約定優先、無約定設六個月加一個月通知」的雙層機制,平衡倉庫營運自由與寄託人的保管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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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倉庫沒約定保管期間,多久後可以叫我搬走?▾
自開始保管時起滿六個月,倉庫即得隨時請求移去,但須一個月前通知。
Q2倉庫只給兩週通知要我搬走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明定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縮短通知期不生效力,可拒絕。
Q3有約定保管期間,倉庫能提前叫我搬嗎?▾
不能。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倉庫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Q4口頭講好先放著算不算有約定期間?▾
通常被認定為未約定,因口頭期限難舉證,會套用六個月加一個月通知規則。
Q5六個月從哪天起算?▾
自倉庫開始保管(入庫保管)之時起算,非自簽約日。
Q6一個月通知期從哪天起算?▾
自通知送達寄託人之日起算,送達證明是關鍵證據。
Q7倉庫違約提前要我搬,我能怎麼辦?▾
若有約定期間遭違約,可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Q8海外倉撤倉通知也適用這條嗎?▾
台灣境內適用本條;海外倉適用當地法律,但精神類似,仍應檢視契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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