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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19 條(寄託物之保管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2.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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