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19 條(寄託物之保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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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 2.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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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19 條:倉庫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保管時起滿六個月,倉庫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Q · 倉庫沒約定保管期間,可以隨時叫我把貨搬走嗎?
不行,須滿六個月且一個月前通知
依民法第 619 條,未約定保管期間者,倉庫營業人須自開始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才能請求寄託人移去寄託物,且必須於一個月前通知。若雙方有約定保管期間,倉庫在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換言之,未約定時受「六個月+一個月通知」雙層保護,有約定時則以契約期間為準。
深度解讀
你把貨存進倉庫,以為「我付錢了,倉庫就要乖乖幫我保管,要存多久存多久」。錯了。如果你跟倉庫沒講清楚要存多久,這條法律幫你設了一個隱形時鐘:六個月。六個月一到,倉庫隨時可以叫你把貨搬走,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反過來說,如果你跟倉庫白紙黑字約定了保管期間,倉庫在期間屆滿前不能反悔叫你提早搬。這條看似平淡,但裡面藏著一個關鍵:「沒約定」和「有約定」結果天差地遠。沒約定的人活在六個月倒數的陰影下,貨物隨時可能被通知搬走;有約定的人享有完整的契約保障。一個約定動作,決定了你的貨物有沒有「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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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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