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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02 條(消費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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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2. 2.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3. 3.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02 條的消費寄託,代替物所有權移轉給受寄人,到期只需返還同種類同數量之物,寄託人從物權人降格為債權人。

Q · 錢存進銀行後,那筆錢到底還是不是我的?

不是。所有權已移轉給銀行,你只剩債權

依民法第 602 條的消費寄託,當寄託物是金錢這類代替物,且約定所有權移轉給受寄人並以同種類同數量返還時,所有權自受寄人受領時即移轉。你存進銀行的錢,所有權已是銀行的,你拿到的是「請求返還同額金錢」的債權。這就是銀行倒閉時你要排隊跟其他債權人分產、而非直接取回的法律根源,也是存款保險存在的理由。

深度解讀

你把錢存進銀行,你以為這筆錢還是「你的」,銀行只是幫你保管?法律上不是。當你把錢存進去的那一刻,這筆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銀行身上,你拿到的只是一個「請求銀行還你同樣金額」的債權。這就是消費寄託:寄放的東西(錢、米、油這種可以替代的東西)所有權直接過給對方,對方只要還你「同樣種類、同樣品質、同樣數量」的就行,不一定要還你原本那一張鈔票或那一袋米。這聽起來像文字遊戲,但它的後果非常現實:銀行倒了,你不是「拿回自己的東西」,你是「跟一個倒閉的債務人要錢」。為什麼存款保險的存在這麼重要?就是因為這條的存在。還有一個冷知識:消費寄託有期限的話,你不能隨便要求提前領回,這就是為什麼定存解約會被打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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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02 條規定:「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