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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02 條(消費寄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2.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3.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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