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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2731 號
要旨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儉理人之允計,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於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性質上屬於消費寄託契約行為,縱然依民法第六百零六條,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仍係雙務契約。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向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無同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之適用。應依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來函所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全會業 (二) 字第一五七六號函研提意見應以說明二、- (一) -1 為妥
全文內容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儉理人之允計,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於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性質上屬於消費寄託契約行為,縱然依民法第六百零六條,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仍係雙務契約。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向銀行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戶,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無同法第七十七條但書之適用。應依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來函所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全會業 (二) 字第一五七六號函研提意見應以說明二、- (一) -1 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