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03 條(法定消費寄託-金錢寄託)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03 條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為消費寄託,金錢所有權於交付時移轉受寄人,寄託關係轉為債權債務。

Q · 把錢交給別人保管,錢還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 603 條,寄託物為金錢時,法律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核心效果是:金錢所有權在交付當下即移轉給受寄人,雙方關係從物權保管轉為債權債務,受寄人將來只需返還同種類同數額的金錢,不必返還原本那幾張鈔票。因此銀行存款、儲值、第三方支付、代收款項原則上都套用本條。寄託人若想保留物權保護,必須舉反證證明雙方約定為通常寄託,門檻極高。

白話解讀

如果民法第 602 條是金融體系的基礎,這條就是觸發開關。它只有一句話:「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這個「推定」兩個字是關鍵。意思是:只要你把錢交給別人保管,法律就自動假設這是消費寄託(所有權轉移),除非你能證明雙方約定的是通常寄託(保管原本那幾張鈔票)。但實際上幾乎不可能,因為錢是「絕對的可替代物」,沒有人會在意你領回的是不是當初那張鈔票。這條看似簡單,卻決定了所有金錢寄放關係的法律性質:銀行存款、儲值卡、第三方支付、信託資金、律師代收款項,全部默認套用第 602 條的規則。你想要例外處理?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03 條為法定消費寄託之推定規範,明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當事人間成立消費寄託。其法律效果為金錢所有權於交付時移轉於受寄人,受寄人僅負返還同種類、同數額金錢之債務,寄託人則喪失對特定金錢之物權,並承擔受寄人之信用與破產風險,除非舉反證證明約定為通常寄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錢給朋友保管,他花掉了算侵占嗎?

很可能不算。民法第 603 條推定金錢寄託為消費寄託,錢的所有權已移轉給朋友,朋友花掉是處分自己的財產,不構成刑事侵占,你只能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同額金錢。若希望錢仍屬你的,務必簽書面約定為通常寄託並禁止使用,才能主張刑事責任。

Q2信託跟消費寄託有什麼不一樣?

信託的受託人取得財產所有權但須為受益人利益管理,有信託目的拘束且財產獨立隔離,不受受託人債權人查封;消費寄託的受寄人取得所有權後可自由運用,破產時寄託人只是普通債權人。大筆資金交付第三人時,設信託比寄託貴但保護強得多。

Q3民法 603 條是什麼?

規定金錢寄託推定為消費寄託,交付當下所有權即移轉受寄人,是決定銀行存款、儲值、代收款項法律性質的開關條文。

Q4消費寄託和通常寄託差在哪?

消費寄託所有權移轉、還同額即可、受寄人得動用;通常寄託受寄人僅保管不取得所有權、須返還原物且不得使用。

Q5什麼是金錢的可替代物性質?

金錢以種類數量決定價值,沒人在意領回的是不是同一張鈔票,這種絕對可替代性正是推定消費寄託的理由。

Q6推定和視為差在哪?

推定可用反證推翻(如能證明約定通常寄託),視為不可推翻(如未成年人視為無行為能力)。

Q7怎麼讓交付的錢保留物權保護?

簽書面契約明定為通常寄託並禁止對方使用處分,或要求客戶資產分離專戶,金額重大時改設信託。

Q8對方挪用我寄放的錢能追回多少?

消費寄託下只能請求返還同額金錢加法定遲延利息 5%,對方無資力或破產時你只是普通債權人。

Q9設信託比寄託貴多少?

信託需信託契約、受託人報酬與設立成本,明顯高於單純寄託,但換來資產隔離保護。

Q10怎麼證明是通常寄託而非消費寄託?

提出載明『不得使用、須返還原物』的書面契約、專戶分離紀錄與交付憑證,舉證責任在主張人。

Q11消費寄託 vs 消費借貸差在哪?

兩者受寄人都取得所有權還同額,差別在目的:寄託以保管為主、借貸以融通為主,消費寄託準用借貸規定。

Q12消費寄託 vs 信託哪個保護強?

信託資產隔離不受受託人債權人查封,保護遠強於消費寄託;後者錢與受寄人財產混同,破產時僅普通債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nsumption_depositordinary_deposittrust
所有權歸屬交付時移轉受寄人仍屬寄託人移轉受託人但受信託目的拘束
受寄人能否動用可自由使用處分不得使用,僅保管依信託本旨管理運用
返還標的同種類同數額金錢原物(原本款項)依信託契約給付受益人
破產時保護普通債權人,與其他財產混同得取回原物資產隔離,不受查封
受寄人挪用刑責難成立侵占可能成立侵占可能成立背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66条(消費寄託)
🇰🇷 韓國민법 제702조(소비임치)
🇨🇳 中國民法典第901条(保管貨幣得返還同種類數量之貨幣)
🇩🇪 德國BGB § 700(unregelmäßige Verwahr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932 et s.(dépôt irrégulier - construction doctrinale et jurisprudentielle)
🇺🇸 美國General deposit / bank deposit doctrine(金錢一般寄存成立 debtor-creditor 關係,非 bailment;UCC Art. 4 + common la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