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03 條(法定消費寄託-金錢寄託)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03 條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為消費寄託,金錢所有權於交付時移轉受寄人,寄託關係轉為債權債務。
Q · 把錢交給別人保管,錢還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 603 條,寄託物為金錢時,法律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核心效果是:金錢所有權在交付當下即移轉給受寄人,雙方關係從物權保管轉為債權債務,受寄人將來只需返還同種類同數額的金錢,不必返還原本那幾張鈔票。因此銀行存款、儲值、第三方支付、代收款項原則上都套用本條。寄託人若想保留物權保護,必須舉反證證明雙方約定為通常寄託,門檻極高。
白話解讀
如果民法第 602 條是金融體系的基礎,這條就是觸發開關。它只有一句話:「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這個「推定」兩個字是關鍵。意思是:只要你把錢交給別人保管,法律就自動假設這是消費寄託(所有權轉移),除非你能證明雙方約定的是通常寄託(保管原本那幾張鈔票)。但實際上幾乎不可能,因為錢是「絕對的可替代物」,沒有人會在意你領回的是不是當初那張鈔票。這條看似簡單,卻決定了所有金錢寄放關係的法律性質:銀行存款、儲值卡、第三方支付、信託資金、律師代收款項,全部默認套用第 602 條的規則。你想要例外處理?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03 條為法定消費寄託之推定規範,明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當事人間成立消費寄託。其法律效果為金錢所有權於交付時移轉於受寄人,受寄人僅負返還同種類、同數額金錢之債務,寄託人則喪失對特定金錢之物權,並承擔受寄人之信用與破產風險,除非舉反證證明約定為通常寄託。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603 條是什麼?▾
規定金錢寄託推定為消費寄託,交付當下所有權即移轉給受寄人,是決定銀行存款、儲值、代收款項法律性質的開關條文。
Q2把錢給別人保管被花掉算侵占嗎?▾
適用本條時通常不算。錢的所有權已隨交付移轉,受寄人花掉是處分自己財產,只生民事返還同額金錢的責任。
Q3消費寄託和通常寄託差在哪?▾
消費寄託所有權移轉、還同額即可;通常寄託受寄人僅保管不取得所有權,須返還原物且不得使用。
Q4推定為消費寄託可以推翻嗎?▾
可以。推定不是視為,當事人能舉書面或極強證據證明約定為通常寄託即可推翻,但實務上難度高。
Q5儲值到平台或遊戲帳號,錢還是我的嗎?▾
儲值瞬間金錢所有權多已移轉給平台,你取得的是請求平台提供服務的債權,平台倒閉時排普通債權人末段。
Q6怎麼讓交付的錢保留物權保護?▾
簽書面契約明定為通常寄託、禁止受寄人使用處分,或改採信託、客戶資產分離設計。
Q7信託和消費寄託哪個保護強?▾
信託有資產隔離,不受受託人債權人查封;消費寄託的錢與受寄人財產混同,破產時你僅是普通債權人。
Q8本條和民法 602 條的關係是什麼?▾
第 603 條是觸發開關(金錢即推定消費寄託),第 602 條是消費寄託的核心規範與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sumption_deposit | ordinary_deposit | trust |
|---|---|---|---|
| 所有權歸屬 | 交付時移轉受寄人 | 仍屬寄託人 | 移轉受託人但受信託目的拘束 |
| 受寄人能否動用 | 可自由使用處分 | 不得使用,僅保管 | 依信託本旨管理運用 |
| 返還標的 | 同種類同數額金錢 | 原物(原本款項) | 依信託契約給付受益人 |
| 破產時保護 | 普通債權人,與其他財產混同 | 得取回原物 | 資產隔離,不受查封 |
| 受寄人挪用刑責 | 難成立侵占 | 可能成立侵占 | 可能成立背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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