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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81 條(貨物折算金錢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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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81條規定,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借貸時,借貸金額一律以交付時、交付地的市價計算,縱使契約另有約定也無效。

Q · 借據寫一百萬,但對方給的貨只值七十萬,我要還多少?

本金看交付時市價,不看契約寫的金額

依民法第481條,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借貸時,借貸金額一律以該標的物在交付時、交付地的市價計算。借據上寫一百萬但交付的貨只值七十萬,法律上的借貸本金就是七十萬,利息也按七十萬計。這是強制規定,縱使契約另有約定也不被承認。但借款人必須舉證交付時當地的市價。

深度解讀

有一種古老的放貸套路:我不借你一百萬現金,我「借」你一批貨、一疊股票,我們合約上寫這批東西值一百萬,你要還我一百萬。但那批貨的真實市價可能只值七十萬。你等於借七十萬要還一百萬,利息早就被偷偷灌進本金裡。民法第 481 條就是為了堵死這個漏洞而存在。它說:不管你們契約上怎麼寫,不管對方要你簽什麼「雙方合意折算金額」的切結書,法律只認一件事,那批貨或那疊股票在交付給你的時候、在交付的那個地方、當時的市價是多少,那個數字才是你真正借到的錢。這是一條強制規定,不能用契約排除,是法律直接給借款人的護身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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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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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81 條規定:「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