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1 條(貨物折算金錢之消費借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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