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481 條(貨物折算金錢之消費借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