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480條規定金錢借貸返還採名目主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只需返還相同面額貨幣,通膨造成的購買力損失原則由出借人承擔。
Q · 借錢給人十年後對方只還原本面額,我可以要求按物價調整嗎?
原則上不行,通膨風險歸出借人
依民法第480條,金錢借貸採名目主義: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借款人只要返還相同面額的貨幣即履行完畢,通貨膨脹造成的購買力縮水由出借人承擔。三款分別處理貨幣失效(用返還時通用貨幣按比例償還)、約定折合計算(按還款時匯率以通用貨幣還)、約定特種貨幣(還該特種貨幣或按市價折算通用貨幣)。要轉移風險,唯一方法是在契約寫明物價指數調整或等值外幣條款。
你借朋友一百萬,十年後他還你一百萬,帳面上沒少一毛,但那一百萬的購買力可能只剩當年的一半。誰吞下這個損失?這條法律給了一個讓很多人驚訝的答案: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借款人(欠錢的那方)原則上只要還相同面額的貨幣就結束了。通貨膨脹的風險,落在出借人(你)身上。三種情境寫得很清楚:一、你借出去的貨幣後來被政府宣告廢止(像以前的舊台幣變新台幣),還錢的人用「還錢當下還流通的貨幣」還你;二、當初約定用美金折算成台幣計算,不管美金漲還是跌,還的時候都用台幣還;三、約定用「特定貨幣」(例如指定某國錢幣)當計算基準,可以還那個特定貨幣,也可以按還款時的市價換成通用貨幣還。這條看起來技術,但它決定了一件事:長期借貸裡,「錢會變薄」這個風險預設由誰承擔。你不在契約裡寫清楚,法律就幫你決定。
民法第480條為金錢消費借貸返還的核心規範,確立名目主義:在契約未另行約定時,借款人以返還相同面額之通用貨幣即完成清償,貨幣價值變動的風險不影響返還義務。條文以三款區分通用貨幣失效、約定折合計算、約定特種貨幣三種情境,統一指向「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為清償標準,兼顧交易安定與貨幣制度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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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行。依民法第480條,金錢借貸「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才適用三款預設規則,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借款人還相同面額即履行完畢,購買力縮水的風險預設由出借人承擔。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專業放貸一定會寫利率,利率本質就在補償通膨與風險,親友零利率又無調整條款,等於無償吸收通膨損失。
要看用語。這種寫法屬第二款「折合通用貨幣計算」,不問美金漲跌,都以還款時的台幣按當時匯率換算給付;若契約寫「以美金為計價並給付」則屬第三款,可要求直接給付美金。內行人提示:跨境合約把「計價貨幣」與「給付貨幣」分開寫清楚,一字之差可能就是百萬差距。
依第480條第一款,借出的通用貨幣在返還時已失通用效力者,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按換算比例償還,借據仍有效。內行人提示:幣制變更(如舊台幣換新台幣)屬法定換算,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原始借據與官方換算比例佐證。
合法。依民法480條名目主義,無約定調整條款時借款人還相同面額即履行完畢,購買力風險歸出借人。
金錢之債以貨幣面額為清償標準,不因幣值變動調整給付數額,重在交易安定與貨幣制度公共性。
契約特別指定作為計算或給付基準的特定種類貨幣,適用第三款,可還該貨幣或按市價折算通用貨幣。
指原借出的貨幣於返還時已不再流通(如舊台幣換新台幣),依第一款以現行通用貨幣按比例償還。
加註「返還時按中央銀行公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本金」或「以等值美金計算」,本條預設規則即被取代。
屬第二款,不問美金漲跌,以還款時的台幣按當時匯率換算給付。
依第一款,持原借據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的貨幣按官方換算比例主張償還。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必要時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防脫產,注意15年時效。
第二款只是折合計算還台幣;第三款約定特種貨幣,可還該外幣或按市價折算。用語決定給付方式。
| 情境 | 適用前提 | 返還方式 | 風險歸屬 |
|---|---|---|---|
| 通用貨幣失效(第一款) | 借出的通用貨幣於返還時已失通用效力 | 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按換算比例償還 | 出借人承擔幣制變動 |
| 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第二款) | 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如美金計價台幣結算) | 不問貨幣價格增減,以返還時通用貨幣依當時匯率償還 | 匯率風險隨還款時點 |
| 約定特種貨幣計算(第三款) | 明確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基準 | 還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 | 可鎖定特定貨幣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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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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