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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89 條(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2.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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