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89 條(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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