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89 條(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 1.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 2.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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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89 條規定,寄託是一方交付物品、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受寄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除非另有約定或依情形本應收費。
Q · 把東西寄放給別人,對方可以收錢嗎?
依民法第 589 條,寄託成立於一方交付物品、他方允為保管的合意。受寄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屬無償寄託;但有兩種例外會變成有償:一是契約另有約定報酬,二是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如機械式停車場、行李置物櫃)。有償或無償的差別不只是錢,更直接決定受寄人要負多重的保管責任。
白話解讀
你把行李寄放在飯店櫃台、把車停進付費停車場、把包包暫存在百貨公司服務台、把貴重物品鎖進銀行保管箱。這些日常到不行的動作,在法律上有一個正式名字:寄託契約。它的本質很簡單:一方把東西交給另一方,另一方答應幫你保管。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的細節:原則上,幫你保管的人「不能跟你收錢」,除非雙方有講好、或者按照常理那種情況本來就要收費(例如停車場)。為什麼這個細節重要?因為它決定了對方要對你的東西負多重的責任。免費保管的人,責任比較輕(民法第590條前段,只要盡到「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就好);收費保管的人,責任突然加重(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高很多)。一筆小錢,責任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89 條為寄託契約的定義性規範:寄託是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核心在於「允為保管」的意思表示。同條並確立報酬原則——受寄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僅在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時,始成立有償寄託。報酬有無構成保管責任輕重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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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589 條的寄託是什麼?▾
一方把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答應幫忙保管的契約,核心是有沒有「允為保管」的意思表示。
Q2幫人保管東西可以收錢嗎?▾
原則不行。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報酬,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如停車場、置物櫃)才是有償寄託。
Q3有償寄託和無償寄託差在哪?▾
有償要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高標準),無償只要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民法 590)。
Q4怎麼判斷算不算寄託?▾
關鍵是對方有沒有「允為保管」的意思。只是借地方放、沒答應幫看,可能根本不是寄託。
Q5飯店免費寄放行李丟了要賠嗎?▾
可能要。免費寄存常被認定為依情形本應內含報酬的有償寄託,飯店須負善良管理人責任。
Q6停車場停車屬於寄託嗎?▾
機械式或收費停車場通常屬有償寄託,業者須負較高保管責任,不能用「只是借你車位」搪塞。
Q7業者寫「貴重物品概不負責」有效嗎?▾
不一定。有償寄託下這種免責條款可能因消保法第 12 條不公平而部分或全部無效。
Q8寄託糾紛求償有時效嗎?▾
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1 年,自寄託關係終止起算(民法 611),須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無償寄託 | 有償寄託 |
|---|---|---|
| 注意義務 |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民法 590 前段) | 善良管理人注意(民法 590 後段) |
| 報酬 | 受寄人不得請求報酬 | 得請求約定或依情形應有的報酬 |
| 舉證壓力 | 受寄人只需證明已如對待自己事務 | 受寄人須證明已盡客觀高標準注意 |
| 免責條款效力 | 較易被尊重 | 易受消保法 12 條檢驗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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