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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89 條(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1. 1.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2. 2.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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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89 條規定,寄託是一方交付物品、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受寄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除非另有約定或依情形本應收費。

Q · 把東西寄放給別人,對方可以收錢嗎?

依民法第 589 條,寄託成立於一方交付物品、他方允為保管的合意。受寄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屬無償寄託;但有兩種例外會變成有償:一是契約另有約定報酬,二是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如機械式停車場、行李置物櫃)。有償或無償的差別不只是錢,更直接決定受寄人要負多重的保管責任。

白話解讀

你把行李寄放在飯店櫃台、把車停進付費停車場、把包包暫存在百貨公司服務台、把貴重物品鎖進銀行保管箱。這些日常到不行的動作,在法律上有一個正式名字:寄託契約。它的本質很簡單:一方把東西交給另一方,另一方答應幫你保管。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的細節:原則上,幫你保管的人「不能跟你收錢」,除非雙方有講好、或者按照常理那種情況本來就要收費(例如停車場)。為什麼這個細節重要?因為它決定了對方要對你的東西負多重的責任。免費保管的人,責任比較輕(民法第590條前段,只要盡到「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就好);收費保管的人,責任突然加重(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高很多)。一筆小錢,責任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89 條為寄託契約的定義性規範:寄託是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核心在於「允為保管」的意思表示。同條並確立報酬原則——受寄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僅在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時,始成立有償寄託。報酬有無構成保管責任輕重的分水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589 條的寄託是什麼?

一方把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答應幫忙保管的契約,核心是有沒有「允為保管」的意思表示。

Q2幫人保管東西可以收錢嗎?

原則不行。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報酬,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如停車場、置物櫃)才是有償寄託。

Q3有償寄託和無償寄託差在哪?

有償要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高標準),無償只要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民法 590)。

Q4怎麼判斷算不算寄託?

關鍵是對方有沒有「允為保管」的意思。只是借地方放、沒答應幫看,可能根本不是寄託。

Q5飯店免費寄放行李丟了要賠嗎?

可能要。免費寄存常被認定為依情形本應內含報酬的有償寄託,飯店須負善良管理人責任。

Q6停車場停車屬於寄託嗎?

機械式或收費停車場通常屬有償寄託,業者須負較高保管責任,不能用「只是借你車位」搪塞。

Q7業者寫「貴重物品概不負責」有效嗎?

不一定。有償寄託下這種免責條款可能因消保法第 12 條不公平而部分或全部無效。

Q8寄託糾紛求償有時效嗎?

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1 年,自寄託關係終止起算(民法 611),須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無償寄託有償寄託
注意義務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民法 590 前段)善良管理人注意(民法 590 後段)
報酬受寄人不得請求報酬得請求約定或依情形應有的報酬
舉證壓力受寄人只需證明已如對待自己事務受寄人須證明已盡客觀高標準注意
免責條款效力較易被尊重易受消保法 12 條檢驗而失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57 条(寄託)
🇰🇷 韓國민법 제693조(임치의 의의)
🇨🇳 中國民法典 第888条(保管合同)
🇩🇪 德國BGB § 688(Verwahrungsvertra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915(du dépôt en général)
🇺🇸 美國普通法寄託(bailment)法理 + UCC Article 7(倉儲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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