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88 條(介入之擬制)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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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88條規定,行紀人自為買賣卻只通知成交、不告知他方當事人姓名時,法律擬制其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的義務。
Q · 行紀人說成交了卻不講對方是誰,我能直接告他嗎?
依民法第588條,行紀人在可以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介入權)的情況下,如果只通知委託人「契約已成立」,卻不告知他方當事人的姓名,法律就直接擬制行紀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的義務。也就是說,你不需要花力氣去查真正的對手方是誰,行紀人本身就是你的求償對象。三個關鍵要件:行紀人具備介入資格、僅通知成交、未告知對手方姓名。
白話解讀
你委託一個行紀商(專業代買代賣的中間人)幫你買股票或貨物,他寄回來一張通知單,只寫「已成交,價格 XXX」,但沒告訴你對方是誰。你以為這只是省略細節,沒什麼大不了。法律不這樣看。這條規定:當行紀人「可以自己當對手方」的情況下,他只通知你成交、卻不講對方姓名,法律直接擬制,他就是那個對手方,他要親自對你負起賣方或買方的全部責任。為什麼這條這麼狠?因為行紀人有資訊優勢,如果允許他「藏起對手方」,他就能把虧的單塞給你、賺的單留給自己。這條把模糊地帶直接焊死:你不講清楚對方是誰,你就是對方。
法律定性
民法第588條為行紀章的透明義務規範:當行紀人依介入權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若僅通知委託人契約已成立、卻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法律即擬制行紀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藉以防止行紀人利用資訊優勢隱藏對手方、把不利交易塞給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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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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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588條是什麼?▾
規範行紀人介入時的透明義務,不告知對手方姓名就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義務。
Q2行紀人跟代理人差在哪?▾
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民法576),可自為對手方;代理人以本人名義且禁止自己代理。
Q3什麼是行紀人介入權?▾
有市價的標的,行紀人可自己當委託人的買方或賣方(民法587),須以指示時市價結算。
Q4行紀人不講對方是誰我該怎麼辦?▾
書面要求告知對手方姓名,拒絕或拖延就依民法588主張行紀人即為對手方並求償。
Q5行紀人事後補講對手方姓名能免責嗎?▾
不能,本條擬制即時生效,補講救不回已成立的責任歸屬。
Q6向行紀人求償有時效嗎?▾
依請求權性質適用一般時效,契約15年(民法125)、損害賠償2年/10年(民法197)。
Q7證券商自營是行紀人介入嗎?▾
券商自營當你的對手方,法律源頭即行紀人介入權,透明度義務由本條延伸。
Q8代購不講賣家是誰也適用嗎?▾
若代購以自己名義且有囤貨可能自為賣方,行紀邏輯同樣可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xingji | agent | broker |
|---|---|---|---|
| 簽約名義 | 以自己名義(民法576) | 以本人名義 | 僅居中介紹不簽約 |
| 可否自為對手方 | 可(介入權,民法587) | 原則禁止(禁自己代理) | 否 |
| 透明義務違反效果 | 不告知對手方即視為自己負擔義務(民法588) | 無此擬制 | 無此擬制 |
| 典型場景 | 證券自營、大宗物資代買代賣 | 授權代簽合約 | 房仲、婚仲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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