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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88 條(介入之擬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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