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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88介入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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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88條規定,行紀人自為買賣卻只通知成交、不告知他方當事人姓名時,法律擬制其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的義務。

Q · 行紀人說成交了卻不講對方是誰,我能直接告他嗎?

可以,他不講對方是誰就視為他本人

依民法第588條,行紀人在可以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介入權)的情況下,如果只通知委託人「契約已成立」,卻不告知他方當事人的姓名,法律就直接擬制行紀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的義務。也就是說,你不需要花力氣去查真正的對手方是誰,行紀人本身就是你的求償對象。三個關鍵要件:行紀人具備介入資格、僅通知成交、未告知對手方姓名。

白話解讀

你委託一個行紀商(專業代買代賣的中間人)幫你買股票或貨物,他寄回來一張通知單,只寫「已成交,價格 XXX」,但沒告訴你對方是誰。你以為這只是省略細節,沒什麼大不了。法律不這樣看。這條規定:當行紀人「可以自己當對手方」的情況下,他只通知你成交、卻不講對方姓名,法律直接擬制,他就是那個對手方,他要親自對你負起賣方或買方的全部責任。為什麼這條這麼狠?因為行紀人有資訊優勢,如果允許他「藏起對手方」,他就能把虧的單塞給你、賺的單留給自己。這條把模糊地帶直接焊死:你不講清楚對方是誰,你就是對方。

法律定性

民法第588條為行紀章的透明義務規範:當行紀人依介入權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若僅通知委託人契約已成立、卻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法律即擬制行紀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藉以防止行紀人利用資訊優勢隱藏對手方、把不利交易塞給委託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紀人到底是什麼?跟一般代理人差在哪?

行紀人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做買賣的商人(民法第576條)。重點在以自己名義:他在外面跟對手方簽約時,合約寫的是他的名字。代理人則以本人名義做事。差別影響很大:行紀人可自己當對手方(介入權),代理人不行(禁自己代理)。證券商、期貨商在很多情況下就是行紀人。

Q2行紀人不告訴我對方是誰,我能做什麼?

直接搬出民法第588條:不告知就視為自己。你不需要花力氣去查真正的對手方,行紀人本身就是你的求償對象。同時可參照第587條,主張行紀人介入時須以指示時的市價結算,防止他用不利價格塞單。寫存證信函時同時引用587與588條,效果加倍。

Q3民法588條是什麼?

行紀章的透明義務規範,行紀人自為買賣卻不告知對手方姓名,就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義務,是防止中間人玩兩面手法的保險絲。

Q4行紀人跟代理人差在哪?

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民法576),可自為對手方;代理人以本人名義且原則禁止自己代理。簽約名義不同,責任結構也不同。

Q5什麼是行紀人介入權?

在有市價的標的上,行紀人得自己當委託人的買方或賣方(民法587),並須以委託人指示時的市價結算,防止用不利價格塞單。

Q6什麼是擬制責任?

法律將某事實視同另一事實處理且不容反證。本條把未告知對手方擬制為行紀人自己負擔義務,補講也推翻不了。

Q7行紀人不講對方是誰我怎麼主張?

書面要求告知對手方姓名並保留證據 → 對方拒絕或拖延 → 依民法588主張行紀人即為對手方 → 整理契約與市價證明後提告。

Q8向行紀人求償金額怎麼算?

以介入時的市價(民法587)為基準計算差額損失,加上契約約定報酬調整與法定遲延利息。

Q9怎麼證明行紀人有介入?

成交通知單、委託契約、市價紀錄、行紀人未告知對手方的往來訊息;對手方查無實據時即可主張第588條。

Q10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才有力?

同時引用民法第587條(市價結算)與第588條(未告知即視為自己),要求限期告知對手方姓名,否則直接向行紀人求償。

Q11民法588 vs 民法587差在哪?

587賦予行紀人介入權與市價結算規則,是權利面;588是違反透明義務的擬制責任,是制衡面。兩條搭配使用。

Q12行紀 vs 代理 vs 居間哪個適用?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是行紀;以本人名義代簽是代理;僅居中介紹不簽約是居間。本條只適用行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xingjiagentbroker
簽約名義以自己名義(民法576)以本人名義僅居中介紹不簽約
可否自為對手方可(介入權,民法587)原則禁止(禁自己代理)
透明義務違反效果不告知對手方即視為自己負擔義務(民法588)無此擬制無此擬制
典型場景證券自營、大宗物資代買代賣授權代簽合約房仲、婚仲介紹

xingji

簽約名義
以自己名義(民法576)
可否自為對手方
可(介入權,民法587)
透明義務違反效果
不告知對手方即視為自己負擔義務(民法588)
典型場景
證券自營、大宗物資代買代賣

agent

簽約名義
以本人名義
可否自為對手方
原則禁止(禁自己代理)
透明義務違反效果
無此擬制
典型場景
授權代簽合約

broker

簽約名義
僅居中介紹不簽約
可否自為對手方
透明義務違反效果
無此擬制
典型場景
房仲、婚仲介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商法第555条(問屋の介入権)
韓國상법 제107조(위탁매매인의 개입권)
中國民法典第960条(行纪人介入权)
德國§ 400 HGB(Selbsteintritt des Kommissionä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0181105 制定)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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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88 條規定:「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8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