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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88 條(介入之擬制)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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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88條規定,行紀人自為買賣卻只通知成交、不告知他方當事人姓名時,法律擬制其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的義務。

Q · 行紀人說成交了卻不講對方是誰,我能直接告他嗎?

依民法第588條,行紀人在可以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介入權)的情況下,如果只通知委託人「契約已成立」,卻不告知他方當事人的姓名,法律就直接擬制行紀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的義務。也就是說,你不需要花力氣去查真正的對手方是誰,行紀人本身就是你的求償對象。三個關鍵要件:行紀人具備介入資格、僅通知成交、未告知對手方姓名。

白話解讀

你委託一個行紀商(專業代買代賣的中間人)幫你買股票或貨物,他寄回來一張通知單,只寫「已成交,價格 XXX」,但沒告訴你對方是誰。你以為這只是省略細節,沒什麼大不了。法律不這樣看。這條規定:當行紀人「可以自己當對手方」的情況下,他只通知你成交、卻不講對方姓名,法律直接擬制,他就是那個對手方,他要親自對你負起賣方或買方的全部責任。為什麼這條這麼狠?因為行紀人有資訊優勢,如果允許他「藏起對手方」,他就能把虧的單塞給你、賺的單留給自己。這條把模糊地帶直接焊死:你不講清楚對方是誰,你就是對方。

法律定性

民法第588條為行紀章的透明義務規範:當行紀人依介入權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若僅通知委託人契約已成立、卻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法律即擬制行紀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藉以防止行紀人利用資訊優勢隱藏對手方、把不利交易塞給委託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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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紀人到底是什麼?跟一般代理人差在哪?

行紀人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做買賣的商人(民法第576條)。重點在以自己名義:他在外面跟對手方簽約時,合約寫的是他的名字。代理人則以本人名義做事。差別影響很大:行紀人可自己當對手方(介入權),代理人不行(禁自己代理)。證券商、期貨商在很多情況下就是行紀人。

Q2行紀人不告訴我對方是誰,我能做什麼?

直接搬出民法第588條:不告知就視為自己。你不需要花力氣去查真正的對手方,行紀人本身就是你的求償對象。同時可參照第587條,主張行紀人介入時須以指示時的市價結算,防止他用不利價格塞單。寫存證信函時同時引用587與588條,效果加倍。

Q3民法588條是什麼?

行紀章的透明義務規範,行紀人自為買賣卻不告知對手方姓名,就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義務,是防止中間人玩兩面手法的保險絲。

Q4行紀人跟代理人差在哪?

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民法576),可自為對手方;代理人以本人名義且原則禁止自己代理。簽約名義不同,責任結構也不同。

Q5什麼是行紀人介入權?

在有市價的標的上,行紀人得自己當委託人的買方或賣方(民法587),並須以委託人指示時的市價結算,防止用不利價格塞單。

Q6什麼是擬制責任?

法律將某事實視同另一事實處理且不容反證。本條把未告知對手方擬制為行紀人自己負擔義務,補講也推翻不了。

Q7行紀人不講對方是誰我怎麼主張?

書面要求告知對手方姓名並保留證據 → 對方拒絕或拖延 → 依民法588主張行紀人即為對手方 → 整理契約與市價證明後提告。

Q8向行紀人求償金額怎麼算?

以介入時的市價(民法587)為基準計算差額損失,加上契約約定報酬調整與法定遲延利息。

Q9怎麼證明行紀人有介入?

成交通知單、委託契約、市價紀錄、行紀人未告知對手方的往來訊息;對手方查無實據時即可主張第588條。

Q10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才有力?

同時引用民法第587條(市價結算)與第588條(未告知即視為自己),要求限期告知對手方姓名,否則直接向行紀人求償。

Q11民法588 vs 民法587差在哪?

587賦予行紀人介入權與市價結算規則,是權利面;588是違反透明義務的擬制責任,是制衡面。兩條搭配使用。

Q12行紀 vs 代理 vs 居間哪個適用?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是行紀;以本人名義代簽是代理;僅居中介紹不簽約是居間。本條只適用行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xingjiagentbroker
簽約名義以自己名義(民法576)以本人名義僅居中介紹不簽約
可否自為對手方可(介入權,民法587)原則禁止(禁自己代理)
透明義務違反效果不告知對手方即視為自己負擔義務(民法588)無此擬制無此擬制
典型場景證券自營、大宗物資代買代賣授權代簽合約房仲、婚仲介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商法第555条(問屋の介入権)
🇰🇷 韓國상법 제107조(위탁매매인의 개입권)
🇨🇳 中國民法典第960条(行纪人介入权)
🇩🇪 德國§ 400 HGB(Selbsteintritt des Kommissionä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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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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